涉於火炭站及街邊露械 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否認兩罪受審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涉分別在地鐵站和路邊兩度露械,被控2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今於沙田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受審。其中一名女事主供稱,凌晨回家路上目睹一名男子扯高上衣及除褲露械。辯方爭議事主在認人手續「搞錯人」,並引述Threads上留言質疑事主對案發前是否在回覆訊息或剪片的說法不一。事主強調自己無「認錯過路人」,刪除Threads留言僅因習慣,而非因擔心被人挑戰可信性。
X供稱港鐵站見閘外男子露械
男被告吳百恒,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今年1月16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承認事實指,被告於今年2月10日,在火炭晉名峰某單位被拘捕,及於3月2日自願參與認人手續。
女事主X在屏風後作供,指去年11月2日清晨5時許經火炭站C出口進入港鐵站準備乘車上班,她入閘後見到左邊閘外有一名男子站近欄杆玻璃。X形容該男子身高約1.7米,身穿綠色短袖上衣和黑色短褲,蓄黑色短髮,無戴口罩。X與男子相距約3至4米,二人四目交投,X隨男子視線看向他的下體,見到男子的陽具及陰囊裸露,褲子在大腿位置。
未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X害怕得往後退並且大叫,而該男子則轉身向C出口方向離開,當時無其他途人。X隨即向客務中心職員求助,獲告知要等站長。X因趕著上班而先行離開,同日到沙田警署報案。
X接受盤問時澄清,她認為「下面」與「下體」均意指看向下的方向。X另指男子的褲子前方被拉到大腿位置,不同意辯方指閉路電視片段中男子無拉下褲子;X同意在今年3月2日的認人手續,她向負責警員表示露械男子不在其中。
Y稱見露械男拉高上衣露猥瑣笑容
另一名女事主Y供稱今年1月16日,凌晨1時許下班後乘通宵小巴回沙田。她下車後往好運中心方向行走,期間橫過馬路,當時有一名身高約1.7米、穿黑色衣物的男子在Y的左前方,他看向Y的方向,Y從未見過該人。
兩人同過馬路,男子之後在Y面前走過,走到隧道。當Y右轉時,她形容「有嗰男仔喺轉彎位,全身裸露」,男子將上衣拉高至頸部,使Y看到他的上身。Y另見到男子「無著褲,除到腳眼位」,下體裸露,「見到佢嗰私人部位」。她續形容男子對她露出「猥瑣嘅笑容」,Y確認露械男便是當晚較早前與她一同過馬路的男子,她直言目睹男子下體後「嚇到大嗌」。
男子隨後轉身逃走,Y表示自己向前跑,後來有回頭用手機拍下男子逃走的一刻。Y坦言當時「一片空白,唔知點做,所以我打俾最信任嘅男朋友」,她隨後亦有報案。
否認認人手續中認錯人
辯方盤問時問及3月2日的認人手續,Y直言「一入去就認到,但嗰時(警方)叫我唔使急,逐個認真望,真係Firm嗰下先寫低或講出嚟」。辯方質疑Y無向警方要求疑犯們做一次當時露械男的動作,Y否認,指她有提出要求但被拒絕。
庭上播放認人手續片段,可見9名人士戴上黑色圍裙,僅露出頭部。Y同意若疑犯作出與露械男相同的動作,她會更加肯定,辯方進一步追問:「有無可能認錯人?有少少保留?」,Y否認。她重申早已認出露械男,「因為佢哋(警方)話要認清楚,所以我按程序去逐個認啲疑犯」。
辯方質疑Y刪除露械事件留言為免被捉話柄
Y同意事發後在網上報案形容疑犯「黑啡色」頭髮,而在錄口供及庭上則稱「黑色」。Y之後表示在目擊露械前有望手機,又指自己當時在回覆訊息。
辯方隨即引述Y事後在Threads上留言講述事件,指當時「剪緊片」,Y遂同意在事發前正在剪片,但也有回覆訊息。辯方另質疑Y刪除部分有關露械事件的留言,是為免被人「捉住話柄」挑戰她的可信性,Y否認並解釋有定期清除紀錄的習慣。
Y同意在轉彎前不知道轉彎位會否有與同過馬路男子相似的人,但堅決否認認錯人。她表示在過馬路時,該男子望向她的方向,Y感奇怪故有留意男子容貌。辯方提出Y試圖補充或推論一些不肯定有否發生的事,Y反駁:「唔同意,全部都係我親身經歷過」。
案件下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STCC1483/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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