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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22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22

前瑞銀副總監挪用客戶逾1.3億元判囚10年 質疑刑期過重上訴遭駁回

前瑞銀香港分行副總監孫健榮,非法轉走內地客戶逾1.32億元人民幣,承認2項洗黑錢罪後被判囚10年。孫提上訴質疑法官錯誤把洗黑錢金額訂為約1.35億元,但洗黑錢總額實質應只有約6330萬元,導致判刑明顯過重。上訴庭今頒判詞指,被告認罪時承認約1.35億元均其洗黑錢所得,辯方試圖重改承認事實並不合理,也違背了認罪協議的基礎,另認為案件涉及跨境國際元素、金額龐大,而且利用職業身份違反誠信,嚴重影響金融機構及客戶信任,判囚10年並無不當,也非明顯過重,遂駁回其刑期上訴。

欲以上訴修改已承認事實撮要做法不可接受

上訴方要求法庭重新界定洗黑錢金額只有約6330萬元,但上訴庭認為孫健榮認罪時已承認洗黑錢金額為約1.35億元,上訴方試圖透過上訴修改孫健榮已承認的事實撮要,做法不可接受。而且辯方在原審時沒有爭議已承認的洗黑錢金額,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按孫健榮承認的事實來裁定本案洗黑錢金額為約1.35億元並無錯誤。

上訴庭強調認罪通常由控辯雙方協商並簽訂承認事實,必須真實反映犯罪事實,控辯雙方不得歪曲事實以爭取輕判,孫健榮認罪時已承認洗黑錢金額為約1.35億元,有關金額不能事後推翻或重寫。任何挑戰量刑事實基礎的上訴理由,也必須準確反映認罪協議及承認事實撮要。

判囚10年非明顯過重或違反法律原則

上訴方認為本案應僅判囚5年3個月。惟上訴庭指出,法庭量刑時不僅取決於涉案金額,還需考慮罪行的性質及刑罰、被告的知情程度、跨境或國際因素、是否屬有組織犯罪集團、交易次數及持續時間、犯罪的複雜性與計劃程度、被告的角色與行為等。

上訴庭認為本案屬精心設計、金額龐大、涉及多個帳戶及多次交易、持續時間達兩年、涉及跨境操作的洗黑錢計劃,而且孫健榮在臨近審訊才認罪,沒有顯示出真誠悔意,認罪扣減不應超過20%。上訴庭認為兩罪整體量刑起點應為12年6個月,認罪扣減20%後判囚10年,故刑期與原審相同,裁定判囚10年並非明顯過重或違反法律原則。

案件編號:CACC147/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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