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假災民騙善款 廚師賣戶口洗黑錢囚11月 上訴刑期得直改判監7個月
大埔宏福苑火災奪去逾百人性命,有騙徒趁機冒充災民騙取捐款。32歲男廚師把支付寶戶口提供給騙徒,被用作處理約6.4萬元黑錢,他早前承認洗黑錢罪判囚11個月。他不服判刑,認為刑期過重,今於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暫委法官張潔宜接納原審判刑過重,裁定上訴得直,改判囚7個月。
上訴人稱無參與騙案只相信涉款為黑錢而認罪
上訴人今由大律師霍健明及謝勤發代表。上訴方陳詞指,上訴人不知道本案上游罪行,他對騙案並沒有參與或認知,其認罪基礎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而非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提及的知道是黑錢。雖然案件存在夥同犯案因素,但亦不一定比單人犯案更嚴重,應考慮整體案情,而上訴人只是提供戶口,但從沒有接觸或處理過黑錢。
原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亦提到洗黑錢罪行猖獗。上訴方今指,就本案而言,應考慮當時背景和犯案手法,而且原審控方也沒有就罪行猖獗性提出加刑申請。張官則指加刑申請不適用於裁判法院,而裁判官每日處理多宗案件,會考慮在其負責區域內相關罪行的猖獗性,但同意判刑應考慮整體案情及觀感。
上訴方亦提出,上訴人向警方「自首」,應得到刑期扣減。上訴人在12月2日收到朋友通知,其支付寶帳戶被用作騙案收款,他感到震驚,其後便去警署,而他知道有被捕的風險。上訴人事前更曾透過電子報案系統報案,在此之前,警方從未直接地接觸到上訴人,而他被捕後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與警方合作。
張官關注,上訴人在電子報案系統的說法是「支付寶被盜用身份證認證」,質疑這是否構成自首,而上訴人是實際處理支付寶認證的人,他亦預料到其戶口會用作不法用途,他在電子報案系統並未告訴警方早前曾借出戶口,「呢個其實係有啲誤導性喎」。
律政司指被告最初稱戶口被盜用認證並非自首
上訴方指,上訴人只是基層人士,缺乏法律知識,而他使用電子系統時未有獲得任何法律意見。張官質疑,媒體及警方都經常宣傳不要借戶口給人,「唔係今時今日嘅事」。張官亦指上訴人在錄影會面合作,與自首是兩回事。雖然上訴方指上訴人到警署時,警方建議他去使用電子系統,但張官認為這是因為上訴人在警署表示自己要報案,而非「自首」。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上訴人在電子報案系統的說法,更像是誤導警方而非自首,雖然上訴人並沒有因此被起訴,但質疑是否值得視為自首及獲額外減刑,上訴人當時前往警署也更像是嘗試降低被捕風險,而非冒着被捕風險。此外,雖然上訴人的支付寶帳戶借給他人使用,但如果他真的有決心,他仍可以要求支付寶停止其帳戶。
張官最終接納原審判刑過重,裁定上訴得直及下調刑期至監禁7個月,但指不接納上訴人「自首」這說法,不作額外刑期扣減。
上訴人湛樹成,早前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囚11個月、罰款4500港元及賠償約2.5萬元予4名騙案事主。
控罪指,他於2025年10月25日與2025年11月31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Alipay Financial Services(HK)Limited帳戶內一筆共64,886.45港元的款項,其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案件編號:HCMA144/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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