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警總內三度非禮女下屬罪成 官:發展「地下情」屬一派胡言 明顯為表達自己性興奮
高級警司周毅剛前年於警總摸女下屬臀部,又在部門聚會上捉女方的手放於自己褲襠稱「扯旗」。周毅剛早前否認3項猥褻侵犯罪受審,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指,周形容與下屬發展「地下情」的說法屬一派胡言,多名同袍發現事主遭非禮時表情慌張,周犯案時更稱自己「扯旗」、「今晚喺度陪我好唔好」等,何官直斥,被告故意接觸事主的敏感私人部位,更透過此等行為向事主表達自己性興奮,及想事主陪他「過夜」的意圖,終裁定周全數罪成。何官將案件押後至7月31日求情及判刑,待取周的背景報告及事主的心理創傷報告,期間周准保釋候懲。
被告故意觸碰X私人部位又說話表達性興奮
何官裁決時指,事主X遭非禮後,在場目擊者均形容X的狀態為震驚、哭泣,及「口震震」,何官認為,這是X在遭非禮的短時間後的即時反應,難以假裝。而臀部是私人敏感部位,被告接觸X的舉動明顯是故意的,期間更稱自己「扯旗」、「今晚喺度陪我好唔好」等,被告藉此向X表達自己性興奮。被告是X的上級,卻於短時間內多次非禮X,並問X「可唔可以錫你」,儘管X多次拒絕被告,惟被告仍表達想事主陪他「過夜」的意圖。何官接納X的供詞,被告曾在辦公室門外用手拍打其臀部一下,惟事情在電光火石間發生,X未能確認被告屬有意或不小心,在不想冤枉被告的情況下,沒有即時作出反應亦屬正常,惟及後消化事件及考慮被告的奇怪眼神後,便確認屬非禮事件。
3名督察透過玻璃倒影發現X遭非禮
何官引述X的證供,第二次非禮事件發生在會議室,當時正舉行聚會,被告用手觸摸X的臀部及腰部,並貼近X耳邊稱「俾我摸得唔得」、「跟我好唔好」、「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乖啦,俾隻手我」等,X均拒絕。其後,被告捉住X的手放在其褲襠,被告稱自己「扯旗」,X遭非禮期間一直縮向身旁高級督察鄺衛廉。辯方關注,鄺的證供表示沒有發現異樣。何官引述,在場3名在場督察的供詞指,當時透過玻璃倒影發現X遭被告非禮,目睹X的表情不適及驚慌,遂將X帶離現場。何官認為,每個人對環境的敏感度不同,亦不清楚鄺是沒有留意還是選擇性不留意,但不禁懷疑鄺不想處理事件,故法庭不會予以其證供大比重。
被告所指地下情僅限辦公室拖手無外出或私人聯絡
何官引述被告自辯證供,被告指在9月中與X發展地下情,當時二人在辦公室內拖手,被告視此舉是表白及開展關係,惟被告在盤問下同意二人下班後沒有通訊聯絡及合照、沒有一同用膳及旅行。何官直言,被告所指的「地下情」如此膚淺及兒戲,難以視為兩個成年人間的地下情,在此關係下,難以相信X會要求被告與女友分手。被告另提及,X以嬌嗲的語氣指「Ian Sir你成日做運動好Fit喎」、「你又唔約我」等,形容X對他主動,語氣風騷及輕佻。何官認為,若X確實如此主動,為何二人的地下情僅限於辦公室內拖手,而沒有一同外出遊玩及私下聯絡。何官直指,本身地下情沒有私下通訊「已經好不尋常」,若只能在辦公室保持低調地相處,二人究竟如何保持地下情關係,必然更加需要日常通訊。
稱覺X「好煩」欲結束關係卻於聚會故意靠近
被告另提及不想同事發現地下情關係,而X又問他何時與女友分手,被告認為X不會配合隱瞞關係,覺得X「好煩」及難以控制,於是想結束關係。何官認為,故此被告理應與X保持距離,惟被告卻在聚會期間靠近X,並在眾人面前接觸X的腰部及臀部,儘管被告辯稱是「禮貌動作」,何官直指,其說法不合邏輯及一派胡言。若被告覺得X好煩,理應在X離開聚會後感到鬆一口氣,惟被告卻獨自前往會議室尋找X,孤男寡女共處一室,儘管被告解釋不知X單獨在會議室,何官質疑,被告認為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在眾人面前找X必然會令他人覺得奇怪,惟被告卻提及過不想地下情爆光。何官認為,被告明顯是企圖拉近與X的距離,以將X描述為主動接近他的人,被告的說法令人匪夷所思,並不可信及不可靠,裁定他3項非禮罪成。
51歲被告周毅剛,被控於2024年6月19日,在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41樓猥褻侵犯女子X;以及同年11月1日在警察總部41樓會議室及41樓總務室猥褻侵犯X。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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