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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13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13

勞工界議員捲勞資糾紛?前議助控訴「過橋抽板」、拒發工作證明 李廣宇回應:已仁至義盡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工聯會李廣宇,遭到已離職的前議員助理指控,僅「以法例的最低管理標準對待下屬」,且在地區辦事處開幕後「過橋抽板」與其終止合約,並拒絕為對方發出工作證明,個案鬧上勞工處。

李廣宇回覆《星島頭條》查詢指,有關指控並不成立,強調有依法依規進行遣散程序,對對方已仁至義盡。至於其他內容,留待法律程序處理,現階段不作猜測。

李廣宇(前排左一)與立法會議員黃浩明、屯門區議員馮沛賢的聯合地區辦事處,於5月17日開幕。李廣宇fb圖片
李廣宇(前排左一)與立法會議員黃浩明、屯門區議員馮沛賢的聯合地區辦事處,於5月17日開幕。李廣宇fb圖片

 

李廣宇(左三)與立法會議員黃浩明、屯門區議員馮沛賢的聯合地區辦事處開幕儀式。李廣宇fb圖片
李廣宇(左三)與立法會議員黃浩明、屯門區議員馮沛賢的聯合地區辦事處開幕儀式。李廣宇fb圖片

 

李廣宇fb圖片
李廣宇fb圖片

 

李廣宇fb圖片
李廣宇fb圖片

 

李廣宇fb圖片
李廣宇fb圖片

 

投訴人稱被「階段性利用」 地辦投入運作後被解僱

投訴人稱,自身擁有四年半立法會議員辦事處行政經驗,於2025年底應徵李廣宇議辦團隊,最初提出期望月薪為5萬元。最終雙方於2025年12月31日簽署兩年期合約。據當事人稱,議員當時以開支緊絀為由,以「你唔介意遲啲攞」及 「兩年後商議加薪」為誘因,提出每月發放七折薪金,其餘以年終四個月工作表現獎金取代的安排,惟合約內並未清晰列明獎金的計算及發放條件。

投訴人認為,其入職後負責辦事處的「所有前期行政工作」。而到了今年5月17日,李廣宇首個地區辦事處順利開幕,投訴人於5月初因應翌月年假安排,提交了書面工作交接。隨後,李廣宇於同年5月29日中午向當事人發出即時解僱通知。投訴人認為,解僱時機屬「階段性利用」,即辦事處全面投入運作後隨即終止僱傭關係。而其被解僱當日被要求即場簽署薪酬文件,在監督下收拾部分物品即時離開。

投訴人承認行為未必違法

投訴人又稱,於6月初向李廣宇要求發出工作證明,認為「缺乏工作證明已對其尋找新工作構成直接障礙,導致其難以向新僱主證明過往專業經驗,對其職業生涯造成嚴重損害。」該人指控,李廣宇身為代表勞工權益的立法會議員,其管理辦事處的手法雖然未必直接觸犯《僱傭條例》的刑事責任,但「毫無誠信」,且以法例的最低管理標準對待下屬,行為不恰當。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李廣宇。資料圖片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李廣宇。資料圖片

 

李廣宇fb圖片
李廣宇fb圖片

 

僱傭合約。投訴人提供
僱傭合約。投訴人提供

 

「尾糧」安排。投訴人提供
「尾糧」安排。投訴人提供

 

終止聘用通合人1書。投訴人提供
終止聘用通合人1書。投訴人提供

 

李廣宇:與員工若「好來好去」 不介意提供工作證明

李廣宇回覆查詢時,逐項回應有關指控。首先關於「5萬元月薪」一說,他指對方提出有關薪酬要求時,已即時回應無法提供上述條件,但如果工作表現良佳,往後可以再發放獎金,對方當時也接受安排。有關投訴勞工處亦已不受理,不明白為何要高調交予傳媒再指控一次。

至於有關地辦開幕後「過橋抽板」一說,李廣宇指當初是以一個議員個人助理的角色聘請對方,他5月工作完成到一定階段後,認為再沒有需要這類的角色,而是需要一名可以與立法會議員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通力合作的員工,因此有新的招聘安排,當時他即日通知該人離職,是合法合規的安排,並已依足法例補償代通知金。李廣宇又指,該人離職當日已向對方表明,如果有需要可以運用自身人脈,為其引薦合適的工作崗位,但至今未有收到相關要求,自問已對對方仁至義盡。

至於拒發工作證明一事,李廣宇表明法例上並沒有規定僱主在員工離職後必須發出工作證明。他個人認為,如果與員工之間是「好來好去」,並不介意為對方提供便利,然而對方對其作出一系列的不友善舉動,包括向勞資審裁處投訴他、向媒體匿名公開指控他等。在這情況下,發工作證明現階段並非一個考慮。

至於投訴人是否具有其他目的,李廣宇指不予猜測,留待勞資審裁處法律程序處理較為恰當。

據了解,投訴人於上屆立法會,曾任職一名新民黨時任議員的議員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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