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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09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09

831灣仔暴動案 社工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 申上訴許可被拒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撤銷49歲「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上訴,今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認為陳虹秀未能提出全理可爭辯上訴理由,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方稱行為未指向犯罪 官:唔好再掙扎喇

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吳宗鑾今陳詞時,提出案中沒有足夠證據顯示陳虹秀與現場示威者有足夠聯繫,而陳在現場叫喊要求警方克制等亦非挑釁性。彭官指出「法庭係成件事咁睇㗎嘛」,須考慮到案發背景。上訴方表明不否認「疊加效應」,但陳在案發時的每個行為都屬「中性」,並未指向犯罪。

彭官便指,上訴方對疊加效應的理解有偏差,並舉例如果有人事前把刀放在兇案現場、案發後取回刀,及事後與疑兇一起離港,如果獨立來看,上述每項行為都是中性,「唔好再掙扎喇,呢啲好基本嘅法律常識」。

官指上訴方所提理據非合理可爭辯上訴理由

上訴方又指,陳身處現場,與她作為社工的角色「相扣」。彭官則指「呢樣真係唔知」,並反問如果有律師、醫生和護士在場,他們的角色是否亦相扣,「咪就係睇context」。

最終,彭官拒絕陳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指上訴方提出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陳與其他人共同行事、鼓勵其他示威者及有意圖參與暴動等,均屬事實方面的爭議,並非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彭官在判決後,指陳仍可重新申請上訴,屆時將由3位法官聽取她的申請,但如果3名法官與他的看法一致,或會下達減時命令,即意味着陳在還押等候上訴期間的時間,部分將不被計算入原有刑期中,變相增加實際監禁時間。

案件編號:CACC106/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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