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O Camp向女同学泼液体 新性侵罪行可规管 议员忧“性交转运”境外难检控
政府建议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涵盖未经同意性罪行、保护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等五大范畴。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今日(7日)开会讨论,有议员关注修例能否有效打击假借宗教或“性交转运”之名进行的诱骗式性行为,忧虑若诱骗行为发生于境外,本港法律未能保障市民权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修例正是针对此类以欺诈手段进行的性行为,以解决过往举证困难的问题,强调“就算发生性行为嘅地方喺外地都好,我哋都系有呢个司法管辖权。”
邓炳强:部分性罪行条文用字不合时宜
邓炳强表示,部分性罪行条文和刑罚未能充分反映有关行为的严重性,条文用字亦不合时宜,政府认为有必要检视及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应对现行不足,以及切合社会对性罪行相关观念变化的需要。当局已就建议方案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本年内将修例建议以条例草案形式提交立法会审议,目标是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立法。





明确列11情况 假设不同意性行为
民建联陈学锋对政府建议表示支持,关注修订能否有效打击假借宗教或“性交转运”之名进行的诱骗式性行为,忧虑若诱骗行为发生于境外,本港法律未能保障市民权益。邓炳强回应指,新修订明确列出11项情况,“如果遇到呢啲情况,我哋就系假设不同意”,其中包括“误解性行为的本质或目的”,正是针对此类以欺诈手段进行的性行为,以解决过往举证困难的问题。邓炳强强调,只要诱骗行为或实际性行为在香港发生,“就算发生性行为嘅地方喺外地都好,我哋都系有呢个司法管辖权。”
教联会主席、选委界黄锦良表示,修例扩大保障所有精神缺损人士,并针对教师、补习导师、院舍职员等照顾/权威人士剥削受害人新订专属罪行,关注现行校园、补习行业从业者性罪行纪录查核机制会如何配合新法升级,筛查频率与覆蓋范围有何调整。邓炳强表示,现行法例本身已有相关刑罚,但针对精神缺损人士,刑罚会进一步加重。
至于查核机制方面,邓炳强指出并无改变,目前针对教师或补习老师的查核机制早已存在。
葛珮帆关注deepfake制作影像
民建联议员葛珮帆关注,咨询文件没有提及使用深伪技术(deepfake)去制作影像,举例“用局长嘅样,去制作色情嘅影像 ,咁有冇得拉呢?”她续指,“如果唔系话涉及系比任何人去睇,但系我就系用你个样去制作,呢个色情嘅影像系我自己欣赏㗎啫,如果我唔发布又如何呢?”邓炳强指,管有或藏有色情物品可能触犯法例。他解释,有关行为未必能归类为“非接触性”的性侵案。
另一名民建联议员林琳指,暑假将至,如大学迎新营有活动要求女同学穿白衣服,并故意向她们泼水或奇怪颜色液体,关注可否受条例监管。邓炳强表示,修例有针对此类性侵行为的内容,即建议新订“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及“不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取代原有的“猥亵侵犯罪”,以针对向受害人泼洒液体,或作出射精、射尿液、吐唾液,及触摸受害人等行为。
社福界陈文宜表示,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明确界定“儿童”为18岁以下人士,但今次修订的“乱伦罪”保护年龄却以16岁为分界,两者存在落差。她引述业界意见称,16、17岁青少年面对权力不对等的长期操控时,未必能作出真实自主选择,关注为何年龄未能对齐。
邓炳强强调,两项条例针对情况不同,“强制举报条例以整体儿童福祉为出发点,而性罪行修订则聚焦性罪行”。但他重申16至18岁人士并非不受保护,修订后若涉及滥用信任或权威地位、或利用受托关系,即使当事人年满16岁,有关同意亦属无效,确保青少年免受诱导或威吓。
邓炳强随后在社交平台表示,今次修例的目标是希望为男女受害人提供同等法律保障,全面加强保护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免受性剥削。他指,政府深信完善性罪行法例是迈向更文明和公义社会的重要一步,而更重要的是,透过修例能为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令香港性罪行法例与时并进,切实保障每位市民权益。
记者:黄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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