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 被告同意未有確保獲得監督批准
3名懲教助理涉嫌於前年3月私自取走東頭懲教所內4部電視機,並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電視,再以垃圾車運到其中1人的宿舍單位。3名懲教助理否認入屋犯法等3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屈麗雯早前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今(30日)續審。49歲首被告自辯稱獲一級懲教助理批准搬走電視,惟不知道搬電視是否獲監督批准,他同意自己未有確保監督是否批准。案件下午續審。
被告依次為49歲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52歲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及49歲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
胡漢傑接受控方盤問時表示,獲告知儲物室內有許多部電視,故請示一級懲教助理鄧萬昌可否拿給「夥計」,獲得批准後胡漢傑便開始搬運電視。胡漢傑指不清楚由誰人採購涉案電視,在案發當日之前不知道儲物室內有甚麼。胡認為鄧萬昌作為負責儲物室的最高級職員,有足夠權限批准搬運電視。
視乎實際情況跟從條例及規則
胡漢傑隨後確認曾在學堂學習基本法律知識,包括監獄條例及規則,惟不記得當中內容。胡同意執行職務需跟從條例及規則,但「覺得好難跟從,好難做嘢」,他會視乎實際情況「可以跟到咪跟」。胡同意監獄保安要求高,進出的措拖嚴謹。
控方提出在《監獄規則》 第74條中,懲教署人員除為執行職責或獲監督授權外,不得將任何屬私人或政府財產的物品帶進或攜出監獄。胡漢傑確認鄧萬昌並非監督,而在獲鄧批准後,他不知道鄧會否去尋求監督批准。控方指出鄧僅是「有可能」獲監督授權,胡漢傑稱「你可以咁講」。胡認為不是他的責任去聯絡監督,但同意自己未有確保獲監督批准。
胡漢傑及文偉傑被控於2024年3月15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赤柱東頭灣道70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三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4部電視機。胡裕輝被控於同日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即知道或相信屬於他人財產的4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胡漢傑及胡裕輝再被控於同日,未經授權而將4部電視機攜離東頭懲教所。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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