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男警讹称自住物业实际出租 骗逾460万元按揭贷款 判200小时社服令
33岁时任男警员6年前申请按揭贷款时,向银行讹称物业用作自住,惟实际出租逾2年,骗取逾460万元按揭贷款,因而遭廉署起诉。涉案男警早前承认2项欺诈罪,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张志伟考虑到被告坦白认罪及无案底,认为案件适合判处社会服务令,终判处200小时社服令。
被告黄达颖,承认两项欺诈罪;他与母亲陈雅秋另涉两项串谋诈骗罪则获撤回。
案发时黄是一名警员,他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一份临时买卖合约,以港币500万元购买涉案九龙振华道50号乐雅苑F座某室一个住宅物业。黄为此分别向汇丰银行及香港按证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按揭贷款及按揭保险。
以自住为名申按揭贷款实将物业出租
汇丰银行于同年8月3日向黄解释自住规定后,他以债务人身份递交按揭贷款申请书,申请贷款450万元,按揭成数为9成。按揭保险计划规定物业须由债务人,或其直系家属自住。黄其后签署该确认书及借款人声明书,并确认他明白自住规定,最终获发约463万元按揭贷款。
黄获批贷款前,曾与友人讨论涉案物业的租赁事宜,他亦披露目标租出物业一至两年。黄于同年12月经地产代理公司与一名姓劳女士签署临时租约,劳于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间租用并居于涉案物业。水费单应黄的要求以他的名字登记,黄不时收取水费,劳于2023年4月迁出该物业。在租赁期间,被告收取租金共约30万元。至前年5月,黄被捕,他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案件编号:ESCC314/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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