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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4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3

女侍應涉賄勞工處職員助申索工資 職員供稱被告諮詢後遞出超市現金劵

52歲女侍應涉前年試圖以50元現金券和現金300元行賄2名勞工處職員,希望對方協助她向僱主追討薪資和遣散費,她被廉政公署控告2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勞工處職員供稱,被告疑因同事辭職致其工作量增加,及後亦遭僱主解僱,故欲向僱主追討工資和遣散費等。在櫃檯諮詢後,被告曾嘗試把超市現金劵遞向櫃檯,職員立即制止,並強調「口頭感謝就得㗎啦」。被告庭上提出當時因生日「想開心啲,喜慶啲」,才不小心遞給證人。

生日想「有啲喜慶」順手「唔小心」向職員遞現金券

被告丁淑芬,被控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及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分別提供形式為港幣50元現金券和現金港幣300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份,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她選擇親自行事。裁判官鄭潤聰在庭上向被告解釋其權利及確認其立場時,被告一度稱承認其中一項控罪,但卻又多番表示她「有啲誤會」,稱當時她生日及「諗住有啲喜慶」,故「順手」、「唔小心」拿錢給了工作人員。

被告丁淑芬。資料圖片
被告丁淑芬。資料圖片

 

鄭官其後再次向被告解釋抗辯和求情的分別,並重複確認被告是否認罪。惟被告僅重覆其言論,故鄭官視她為不認罪及進行審訊。控方其後傳召證人作供,在控方剛開始主問期間,被告多次發言打斷,鄭官多次提醒不果,最終須喝令被告「收聲」,被告才安靜下來。

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供稱,他自2017年入職勞工處,案發時他在東港島勞資關係科上班,主要負責櫃檯查詢、協助和指導填寫申索表及其他文書工作等。

諮詢結束遞50元百超巿現金券被制止

2024年8月20日,被告到陳的櫃檯查詢,她表示在2012年至2019年於兩間美心餐廳工作,但因為有同事離職,令她工作量增加,故希望追討薪金。另因她已被解僱,陳向她了解後,指出她亦有權向僱主追討遣散費等。陳指導被告填寫表格後,被告選擇透過調停會議處理,及後被告便離開。

陳續供稱同年8月30日,他上班時再次在櫃檯接待被告,而被告表示仍未寄出「申請遣散費通知書」,因她擔心寄給一些對她不佳的主管會構成不利,故希望可以把調停會議通知書指定寄給某一名部長,陳則向她解釋勞資關係科不能控制僱主一方由何人負責處理。

當諮詢結束後,被告卻拿出1張50元百佳現金劵及嘗試遞給陳。陳稱當時立即制止被告,並向她強調「如果想表達感謝,其實口頭感謝就得㗎啦」,被告亦有拿出一個鐵罐及嘗試遞給陳,同樣被陳阻止及拒絕。事件引來陳的同事注意,在被告離開後,他們曾確認被告沒有遺下任何物品。

被告親自盤問陳時,再次提到她當時生日,「想開心啲,喜慶啲」,所以才不小心把現金劵遞給陳。陳則認為被告當時並非不小心,而即使被告很開心,他作為公職人員也不可收取餽贈。陳同意申索表格沒有列明毋須收費,但他有口頭向被告強調服務不收費,而調停會議的通知書也有列明這點。

接被告附300元現金信函稱望助處理遣散費事宜

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供稱在10月2日接見被告出席調停會議,而方事前已收到僱主一方回覆表示不會出席,僱主一方亦指被告是自行辭職,故沒有遣散費,而僱主也沒有拖欠被告工資。

方稱,她把僱主拒絕和解一事告知被告,而被告當時表示不想到勞資審裁處追討,並打算自行去信美心總部商討。方後來在12月16日上班時,發現一封被告在12月13日寄給她的信件,當中附有3張100元港幣,信中被告亦提到其遣散費申請即將到期,希望方協助處理。

方指出,其實她當時不明白被告信中意思,因為當時已經沒有事情需要她辦理,以她理解,當時被告是想藉給予300元,由她代其處理追討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程序;方其後向上級匯報事件。

裁定表證成立明天裁決

控方舉證完畢後,鄭官再次向被告解釋中段陳詞的程序,但被告其後表示「我真係唔明白,點解要告我」,又指她只是想申索金錢,以支持子女上學。

鄭官最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並詢問被告會否出庭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被告其後反問今早是否已傳召證人,鄭官嘗試解釋早前庭上傳召的是控方證人,現階段可傳召辯方證人。惟鄭官重複解釋和詢問下,被告沒有正面回應及多次反問,最終鄭官視被告行使緘默權及不傳召證人,而被告在結案陳詞也沒有提出新說法,鄭官遂押後案件至明天裁決。

案件編號:ESCC2648/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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