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男子涉隱瞞受查以保特殊學校教席 校長稱若知被告應徵時已受查定不聘用
31歲時任男教師涉嫌於2022年至2023年間,隱瞞任教的路德會啟聾學校,自己正接受廉署調查及刑事檢控,從而保住教席。男子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否認3項欺詐罪開審,辯方將爭議被告無意圖欺騙。啟聾學校校長供稱,直至在報章上見到被告的名字,才知被告遭起訴,在此之前被告從未告知學校他正受查。校長指若得悉被告應徵時已受查,當初便不會聘用被告,「好似我哋俾佢呃咗咁」。
面試至獲聘期間未通知學校正受廉署調查
被告游昇浩,被控3項欺詐罪,他今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承認事實指,案發時被告是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的合約教師,其後轉任常額教師。被告曾涉及廉署調查,於2021年9月被捕,其後數次到廉署續保。他於2022年7月通過面試,獲啟聾學校聘請為合約教師;同年8月及10月被告到廉署續保,獲告知該案仍在調查中,但他無須再續保。
被告於2023年3月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然繼續,他仍是嫌疑人。同年8月,被告通過面試獲聘任為常額教師。同年11月被告遭廉署起訴,啟聾學校校長於12月向被告查詢相關刑事檢控。廉署於2024年5月就本案會見被告,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被告在案發時間從未通知啟聾學校自己涉及刑事調查。


啟聾學校校長許加恩供稱,2022年7月25日及29日兩次與被告面試,認為他合適遂於7月29日即日簽約。許指當日須面試其他應徵者,故由行政主任處理與被告簽署合約事宜。被告獲聘後主要負責聽障學童增強支援服務,到不同主流學校提供支援服務。許解釋,被告會先返回啟聾學校,有需要到校支援時才外出,他可隨時尋找校長。
若知被告受查必不聘用
許加恩續指,教育局規定學校需要求應徵者在職位申請表中,申報自己是否涉及任何進行中的刑事調查或訴訟。許指在合約有列明該等事項,而被告無申報相關內容,亦從未通知校方他正在受查。被問若被告在簽合約時表明正接受廉署調查,校方會否聘請他,許坦言「當然唔會啦!」。
被告於2023年8月再通過面試,獲聘為常額教師。許當時與校董一同面試被告,許亦親自與被告簽署常額教師的合約,他確認當時有向被告解釋合約內容,而被告仍然未有披露自己正受查。許重申若在第二次簽約時被告有披露,他不會考慮將被告推薦予校董會,「我無理由請一個有機會被起訴嘅人」。
校長向被告查詢受查一事反被要求保密
許表示在2023年12月3日從報章得知被告遭起訴,隨即知會教育局分區及校董會等。許於翌日早上以Whatsapp與被告溝通,被告要求許保密,因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許即日下午約見被告查詢情況,並叫他12月5日簽署該次會面的紀錄。
許提到通知教育局分區時,分區發展主任懷疑被告在事件見報前已接受調查。基於這個疑問,許曾向被告查詢他受查的紀錄,惟被告稱無該資料,又指「所有嘢都好急」。
學校於2023年12月12日召開校董會會議,由於被告當時正進修,與學生無接觸,加上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校方未有即時解僱被告,或作出紀律處分。許加恩表示若當時知道被告早已受查,校方覺得被告刻意隱瞞,或會即時撤職。被告在2024年5月起因工傷休假,許表示曾獲分區建議向廉署查詢,故廉署曾到校了解。
不覺被告患亞氏保加症
許接受盤問時表示,記不起曾否在12月4日接聽被告來電,他確認被告於2025年請辭,由其母親代交辭職信。而母親轉述一名叫「陳Sir」的人指,是校長向廉署舉報,許有作澄清。許無印象被告的母親曾提及被告遭拘捕時,廉署告知不得告訴他人受查一事,以及兩人談到津貼學校需否申報的問題。辯方指出被告患亞氏保加症,許表示在同事相處中不覺被告有患病,他甚至找被告擔任晚宴司儀。
廉署調查員余永富(音譯)供稱,2021年9月上門拘捕被告並搜屋,他在處理保釋時曾告知被告不得與其他涉案人士談論案件。余否認叫被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受查,或向被告表示若任教官立學校需上報,津貼學校則不能透露。
控方案情完結,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WKCC228/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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