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士争产案丨草拟2009年遗嘱律师称 周亦卿指示遗产锁定期“愈长愈好” 故建议死后80年才分产
其士集团创办人周亦卿2018年与世长辞,2015年遗嘱将名下1.89亿股其士股份全数交予五女周蕙蕙继承。长女周莉莉入禀要求法庭裁定2015年遗嘱无效,应以2009年遗嘱作准。负责为周亦卿准备2009年遗嘱的律师吴汉英今出庭作供,称对17年前准备遗嘱的事有深刻印象,而2009年遗嘱提到遗产须待周亦卿逝世80年后方可分配予届时仍在世的后人,吴汉英承认他曾建议把这句加入遗嘱,又指周亦卿的“指示系(遗产锁定期)愈长愈好”,他亦不知周亦卿曾在1987年及1989年立过遗嘱。
原告为长女周莉莉(Lily),由资深大律师沙惜时代表;被告为五女周蕙蕙(Violet,艺人吴家乐妻子)及六女周薇薇(Vi Vi),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
律师2009年曾为周亦卿拟定两份遗嘱草稿
周亦卿曾在2009年4月27日订立遗嘱,但2009年遗嘱只有未签署副本,不确定正本是否存在。2009年遗嘱指明遗产执行人及受托人为周亦卿妻子宫川美智子、长女周莉莉及五女周蕙蕙,受益人包括妻子及7名子女,而遗产作为受益人的生活、教育及发展之用,遗产须待周亦卿逝世80年后,方可分配予届时仍在世的后人。



曾为周亦卿准备2009年遗嘱的律师吴汉英今出庭作供,指2009年为周亦卿准备了2009年遗嘱的2份草稿,他指他对准备遗嘱草稿一事有深印象,解释是因为“我同周生除咗客人之外,好似朋友咁样”。余若海质疑吴汉英称两人为朋友,但吴汉英连周亦卿在2016年1月中风也不知道,吴汉英回应:“系呀”。
吴汉英指他没有与周亦卿事先讨论2009年遗嘱的草稿内容,他当年“斋俾个draft(草稿)周生(即周亦卿),请周生番去慢慢谂”。吴汉英认为以周亦卿当年的语文能力及身体状况,相信周亦卿会理解遗嘱草稿内容,又指遗嘱草稿内容“都唔系咁复杂”。吴曾在六国酒店中菜部以中文向周亦卿“逐段讲”遗嘱草稿内容,但在餐厅内难以解释遗嘱草稿内容同时笔录。
建议周亦卿逝世80年后才分遗产
吴汉英忆述当时2009年遗嘱草稿仍有细节需讨论,如子女离婚后子女配偶可否分得遗产得,吴称“周生其实系我好敬重嘅人”,如周亦卿的遗嘱草稿“有咩要求改动”,“我印象深刻好多”。被问到后人在周亦卿逝世80年后才可分得遗产,是否吴汉英建议加入遗嘱,吴汉英称“都可以咁讲”。
吴汉英指周亦卿的指示是遗产锁定期“愈长愈好”,亦指周亦卿知道如在他逝世80年后才分配财产,遗产受益人即妻子及7名子女,届时或不在世,可能毫无受益。吴汉英称他当时只为周亦卿准备2009年遗嘱,不知道周亦卿曾在1987年及1989年立过遗嘱,“我都系睇报纸先知”。
前水务署署长、时任其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高赞觉博士亦出庭作供。余若海根据2012年至2015年其士集团年报指,周亦卿在4年间在每年的董事会会议中,2年均只出席1次,2013年及2015年则分别出席2次及3次,并非每次出席会议。高赞觉供称,董事会成员一般在会议前已达成共识,出席会议只是要通过议案。
高赞觉指周亦卿2015年“精神唔好”、“无乜精神打理公司”
高赞觉指他当时作为其士集团非执行董事,主要工作是为其士集团“俾意见,关于工程嘢”,以及管理由其士集团全力资助的慈善机构,每年酬金为10万元。高赞觉供称,2015年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裁定周亦卿与七子周维正违反《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的强制要约规定,他当时感觉到周亦卿“情绪唔同咗”。
高赞觉忆述他与周亦卿七子周维正共餐时,周维正“话我知佢唔想做啦,想离开其士”,高赞觉其后透过另一时任非执行董事周明权博士,向周维正称“你真系唔做嘅话,你爸爸会好唔开心”。高赞觉认为周亦卿在2015年“无乜精神打理公司”,“心情唔好、精神唔好”,周亦卿与七子周维正亦关系差。七子周维正之后由其士集团执行董事,改任其士集团非执行董事。
案件编号:HCAP22/2019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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