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老妇因上香口角推撞 七旬妇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 官指不排除轻力推而事主自己绊倒
恒安邨两名老妇前年3月因上香问题而口角,其中72岁妇人被指推跌七旬女邻居,导致对方头部受伤送院。72岁妇人经审讯后裁定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成,判囚1个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李俊文今裁定妇人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搁置刑期。法官指,不能排除上诉人因自然反应而轻力推事主,加上当日环境潮湿、二人均年近七十,事主“?一?”后倒地,上诉人有可能无任何恶意。
法官在判词中指,原审裁判官在无证据下裁定事主钟葵钻无情绪激动,及无向上诉人庄燕英迈进的裁断有可商榷之处。证供指上诉人前年3月11日早上出门时,见到钟在门口上香,火光熊熊及烟雾弥漫,故上前表示不满,“又装香,又点蜡烛,这么大烟,我都很不舒服,而且现在大家都讲话环保”。其后钟站起称“人在做,天在看,𠮶天迟早收你”,并推上诉人的肩膀。法官认为从常理而言,二人口角期间钟情绪激动,从蹲下至站立时有向上诉人的方向前进,更有可能是事实。
可能轻力推而事主再于潮湿环境下绊倒
法官指更关键的是,裁判官已裁定上诉人仅用右手推了钟的肩膊一下;而上诉人一再强调力度“一般”、“不是好大力”,钟往后跌时曾“褪两步”、“?一?”及当时环境潮湿。法官考虑到二人均年近七旬,钟刚从蹲姿站起,认为无足够证据推论出上诉人推钟的力度“不是轻轻的推”。法官提出有可能是上诉人被钟推后,“自然反应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单手轻推对方,惟钟因为自己绊倒及环境潮湿等因素,而向后倒地。
法官终裁定证据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支持,上诉人有意对钟的身体施以严重伤害,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搁置刑期。
案件编号:HCMA137/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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