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半岛袭妻案 官:女事主证供非可信可靠 裁定中年汉罪脱
五旬男遭前妻指控去年4月在红山半岛住所内拳打头顶8次,被控普通袭击罪。经审讯后,裁判官林子康今于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男被告罪名不成立,指女事主证供非可信可靠,存在疑点及不合情理之处,不能稳妥接纳其说法。林官另认为男被告没有自招嫌疑,故批准辩方讼费申请。
52岁被告董凯镱,被控于去年4月19日在红山半岛4期7座某室内袭击邓春美。
受伤部位及严重性与证供形容不一致
邓春美在审讯中,供称当日在房间内,被告情绪激动及把她推倒在床上,及后被告跪在床边,用双手拳打她的头顶8次,令她感到痛楚和头晕;当时被告和邓的一对年幼子女也在房间内。


林官今裁决时,指未能满意邓的证供为可信可靠,不能稳妥地接纳其证供。首先,邓称当时被告跪在床边,而她不记得被推倒后,她背部是躺在床上、抑或仅仅身体靠后,但如果邓所言属实,被告是跪在床边用拳头打她,要打中她的头顶应该非常困难,“其实整个画面有啲内在不可能”。
林官更指,“令人摸不着头脑”的是邓供称当时被告控制不到情绪,用力打她的头顶,而她在过程中用双手保护自己,但邓的双手并无任何伤痕,“红肿、擦伤一啲都无”。
此外,虽然邓在事发翌日去求诊,医疗报告仅显示她的前额头皮一片红斑,但邓的说法却是被告拳打她的头顶,两者并不一致。邓供称感到痛和晕,但医院却没有处方她任何药膏、药物或进行任何扫描,其头顶也没有任何客观可见伤势。
官不排除CCTV间断拍摄乃事主故意为此
邓又向警方提供了屋内客厅闭路电视片段,显示事发后客厅的情况。惟林官指出,当时邓、被告和被告的母亲均有在客厅内徘徊,但邓却没有与被告保持距离,更曾停留在触手可及的距离,邓也没有摸头或检查伤势,其步伐和说话也正常自然,邓的行为举止与曾遭丈夫袭击的情况不一致。
邓提供的片段更有4次中断画面的情况、而非连续拍摄,她解释这是因为闭路电视会侦测动态,如果画面中没有人活动,便会停止进行拍摄。但林官留意到,画面中曾经没有人却仍继续录影,更巧合的是画面一度中断及重新拍摄后,邓说话“无缝连接”,一直在说“唔好理佢,佢傻咗”,明显画面间断并非动态侦测所致,而是可能由邓导致。
邓亦指因未能成功云端下载,她是透过手机拍摄屏幕去取得片段,再提供给警方。林官质疑,邓明知片段是警方要求提供,为何不找人协助,认为不能排除邓故意导致画面间断,而因画面间断,法庭也无法得知当时有否出现与邓说法不符、或有利被告的情况等。
遇袭后未即时报警 反应不合情理
林官又指,邓在遇袭后的反应有不合情理之处。邓遇袭后未有即时报警,反而她和子女及被告母亲外出,由她亲自驾驶车辆前往中环与其他亲戚一起午餐,事后再一起附近药房为被告母亲采购药物,及由邓驾驶前往亲戚位于太古的住所聚会,直到傍晚7时才回红山半岛。
邓的行为与平常无异,即使她供称这是因为当时要照顾子女和被告母亲,但林官认为“头痛就头痛,头晕就头晕”,并不会因为要处理其他事便没有感觉,而且邓也可暂时把照顾幼子幼女和被告母亲的责任交给长女。再者,邓当晚回家后并没有报警,而是翌日才报警。
虽然邓的证供指被告过去也打过她,但这次是在幼子幼女面前遭被告袭击,令她无法接受及决定离婚。林官指既然有此大分别和严重性,为何当日邓仍要继续出门的行程,这并不合理及存在疑点。
事主证供未达门槛 裁定被告罪脱兼得讼费
本案处理是被告有否袭击邓,故林官其实毋须考虑邓是否有诬蔑被告的原因。惟林官认为,案中至少有两个可能性,其一是案发时被告曾在房间内、当着幼子幼女揭露长女的秘密,也就是长女是由邓与前男友所生;其二,便是如果邓的指控被证实,对于她在离婚程序中争取子女抚养权和赡养费均有利。
另外,邓在辩方盘问下也有回避问题的情况,例如被问到被告婚前是否一直不知道邓与前男友生下长女,直到2014年邓首次提出离婚时才披露长女一事,邓一直尝试回避问题。
林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辩方申请讼费。虽然控方反对,但林官认为案中没有被告自招嫌疑的情况,虽然案发当晚被告离开了住所,但这可能因为他披露长女秘密,而非与邓指称的袭击事件有关,加上考虑到被告与邓过去的相处模式,从中也看不到自招嫌疑的情况,而脱罪亦非因被告作出解释所致,而是邓的证供未达门槛,故批准辩方讼费申请。
案件编号:ESCC1217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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