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山半島襲妻案 官:女事主證供非可信可靠 裁定中年漢罪脫
五旬男遭前妻指控去年4月在紅山半島住所內拳打頭頂8次,被控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林子康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男被告罪名不成立,指女事主證供非可信可靠,存在疑點及不合情理之處,不能穩妥接納其說法。林官另認為男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故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52歲被告董凱鐿,被控於去年4月19日在紅山半島4期7座某室內襲擊鄧春美。
受傷部位及嚴重性與證供形容不一致
鄧春美在審訊中,供稱當日在房間內,被告情緒激動及把她推倒在床上,及後被告跪在床邊,用雙手拳打她的頭頂8次,令她感到痛楚和頭暈;當時被告和鄧的一對年幼子女也在房間內。


林官今裁決時,指未能滿意鄧的證供為可信可靠,不能穩妥地接納其證供。首先,鄧稱當時被告跪在床邊,而她不記得被推倒後,她背部是躺在床上、抑或僅僅身體靠後,但如果鄧所言屬實,被告是跪在床邊用拳頭打她,要打中她的頭頂應該非常困難,「其實整個畫面有啲內在不可能」。
林官更指,「令人摸不着頭腦」的是鄧供稱當時被告控制不到情緒,用力打她的頭頂,而她在過程中用雙手保護自己,但鄧的雙手並無任何傷痕,「紅腫、擦傷一啲都無」。
此外,雖然鄧在事發翌日去求診,醫療報告僅顯示她的前額頭皮一片紅斑,但鄧的說法卻是被告拳打她的頭頂,兩者並不一致。鄧供稱感到痛和暈,但醫院卻沒有處方她任何藥膏、藥物或進行任何掃描,其頭頂也沒有任何客觀可見傷勢。
官不排除CCTV間斷拍攝乃事主故意為此
鄧又向警方提供了屋內客廳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發後客廳的情況。惟林官指出,當時鄧、被告和被告的母親均有在客廳內徘徊,但鄧卻沒有與被告保持距離,更曾停留在觸手可及的距離,鄧也沒有摸頭或檢查傷勢,其步伐和說話也正常自然,鄧的行為舉止與曾遭丈夫襲擊的情況不一致。
鄧提供的片段更有4次中斷畫面的情況、而非連續拍攝,她解釋這是因為閉路電視會偵測動態,如果畫面中沒有人活動,便會停止進行拍攝。但林官留意到,畫面中曾經沒有人卻仍繼續錄影,更巧合的是畫面一度中斷及重新拍攝後,鄧說話「無縫連接」,一直在說「唔好理佢,佢傻咗」,明顯畫面間斷並非動態偵測所致,而是可能由鄧導致。
鄧亦指因未能成功雲端下載,她是透過手機拍攝屏幕去取得片段,再提供給警方。林官質疑,鄧明知片段是警方要求提供,為何不找人協助,認為不能排除鄧故意導致畫面間斷,而因畫面間斷,法庭也無法得知當時有否出現與鄧說法不符、或有利被告的情況等。
遇襲後未即時報警 反應不合情理
林官又指,鄧在遇襲後的反應有不合情理之處。鄧遇襲後未有即時報警,反而她和子女及被告母親外出,由她親自駕駛車輛前往中環與其他親戚一起午餐,事後再一起附近藥房為被告母親採購藥物,及由鄧駕駛前往親戚位於太古的住所聚會,直到傍晚7時才回紅山半島。
鄧的行為與平常無異,即使她供稱這是因為當時要照顧子女和被告母親,但林官認為「頭痛就頭痛,頭暈就頭暈」,並不會因為要處理其他事便沒有感覺,而且鄧也可暫時把照顧幼子幼女和被告母親的責任交給長女。再者,鄧當晚回家後並沒有報警,而是翌日才報警。
雖然鄧的證供指被告過去也打過她,但這次是在幼子幼女面前遭被告襲擊,令她無法接受及決定離婚。林官指既然有此大分別和嚴重性,為何當日鄧仍要繼續出門的行程,這並不合理及存在疑點。
事主證供未達門檻 裁定被告罪脫兼得訟費
本案處理是被告有否襲擊鄧,故林官其實毋須考慮鄧是否有誣衊被告的原因。惟林官認為,案中至少有兩個可能性,其一是案發時被告曾在房間內、當着幼子幼女揭露長女的秘密,也就是長女是由鄧與前男友所生;其二,便是如果鄧的指控被證實,對於她在離婚程序中爭取子女撫養權和贍養費均有利。
另外,鄧在辯方盤問下也有迴避問題的情況,例如被問到被告婚前是否一直不知道鄧與前男友生下長女,直到2014年鄧首次提出離婚時才披露長女一事,鄧一直嘗試迴避問題。
林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辯方申請訟費。雖然控方反對,但林官認為案中沒有被告自招嫌疑的情況,雖然案發當晚被告離開了住所,但這可能因為他披露長女秘密,而非與鄧指稱的襲擊事件有關,加上考慮到被告與鄧過去的相處模式,從中也看不到自招嫌疑的情況,而脫罪亦非因被告作出解釋所致,而是鄧的證供未達門檻,故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ESCC1217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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