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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3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30

前水務署技工不滿物管處理垃圾態度 連燒4層垃圾房囚2年 官斥為洩憤縱火須判阻嚇刑罰

前水務署機械技工前年在黃大仙居屋的4個垃圾房連環縱火,被捕後指曾多次向物管投訴垃圾處理不當問題不果,才用打火機燃燒紙張以表不滿,並圖逼使物管解決問題。前水務署機械技工早前承認4項縱火罪,法官練錦鴻今早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斥,被告的行為不成熟,自我約束力不足,主要為洩憤而犯案,儘管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及嚴重的經濟損失,惟縱火帶來的後果極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終判處被告入獄2年。

罔顧他人安全只為洩憤行為不成熟須判阻嚇刑罰

練官判刑時指,被告源於自我約束力不足及罔顧他人安全而作出犯案行為,上訴庭指出此類控罪的後果嚴重,香港人口稠密,被告涉及在多個樓層縱火,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練官認為,儘管被告犯案動機並非有意令他人生命受損,其行為不成熟,主要為洩憤而犯案,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及嚴重的經濟損失。惟練官直言,社會上不少人在生活上均會遇到不如意的情況,但並非可以大膽妄為地採取危險行為以改善不如意之處,理應要在合法的情況下行事,終判處被告監禁2年。

被告對衛生問題有明顯執著用錯方式表達不滿

辯方引述兩份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指,被告沒有精神問題,真誠地承認犯案,亦顯示出悔意,向受影響的人致歉。至於心理報告則指,儘管被告的童年不愉快,惟踏入社會後有改善,而被告對衛生情況有明顯的執著,才用錯方式表達自身不滿,雖然被告沒有重大心理上的問題,但仍建議被告接受輔導及課程,以改善情緒及與人相處的態度,加強正確觀念。辯方續稱,所有為被告索取的報告內容正面,被告用錯方式表達不滿,因一時犯錯才干犯本案,屬個別事件,其重犯機會低,亦有改過的決心,望法庭輕判。

被告居住大廈4層樓垃圾房分別起火

案情指,被告居住黃大仙啟鑽苑啟慈閣的21樓,20樓的住客在前年8月4日下午4時許,在單位內聞到燒焦味,遂沿著燒焦味的方向查看,並發現垃圾房內的垃圾在燃燒,住客報警求助,消防到場撲熄火種。同月11日上午7時許,保安檢查樓層時分別在19樓、18樓、11樓的垃圾房發現火種,報警後消防到場撲熄火種。火勢導致4層樓垃圾房的瓷磚及牆壁熏黑,事後維修費用需3萬元。

被捕後承認縱火因多次向物管投訴垃圾處理無門

經警方調查閉路電視紀錄後,在同月12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屋苑4個樓層的垃圾房縱火,表示曾多次就屋苑處理垃圾不妥的問題向物業管理處投訴,惟投訴無門,才用打火機燃燒紙張,以表達對物管的不滿及企圖引起物管的注意,逼使物管解決垃圾處理不當的行為。

被控4項縱火罪地點分點為4個樓層垃圾房

27歲被告陳家俊,被控於2024年8月4日在香港黃大仙啟鑽苑啟慈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20樓垃圾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另於同月11日分別3度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19樓、18樓、11樓垃圾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編號:DCCC1512/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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