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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9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9

涉起底前商會成員 華企業家總商會創會主席獲裁罪脫 官:不能排除由他人上載

49歲會計師兼「全球華人企業家總商會」創會主席陳俊民,涉嫌前年8月在商會網站上傳片段,當中含有一名前成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教育背景及父母姓名等。陳早前否認未獲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造成傷害罪,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康表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自行、指示、授權及容許他人上載片段,法庭不能排除片段在被告不知情下被其他人上載。

官信被告片段在不知情下被上傳

林官裁決時指,事主X的證供無直接提及是誰上載片段,或指出被告作為商會的創會主席及董事會成員,會負責商會網站的運作。甚至X的證供反映網站是由執委會營運及更新,而執委會工作是自願性質,並非聽令董事會。因此林官認為,X的證供並不支持被告親自披露,指示或容許他人上載片段的說法。

被告供稱他及董事會沒有網站的登入資料,而拍片是為了向商會成員澄清X當時作出的不實言論。被告表示片段僅是備用,原本會在會議上播放,或之後發放予傳媒,但最終未有舉辦會議。被告否認上載,或授權任何人上載片段。林官信納被告證供,認為有可能片段在被告不知情下被上傳;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作出披露、指示或授權他人上載片段,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惟林官直言被告選擇拍攝影片,即使只作備用,亦是「相當唔理想同不智」。

被告陳俊民,被控於或約於2024年8月7日在香港,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即男子X的相關同意下,披露X的個人資料,即其中英文姓名、照片、香港身分證及回鄉證號碼、出生日期及地點、住址、電話號碼、教育背景及父母姓名,意圖導致X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X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X蒙受指明傷害。

案件編號:ESCC1465/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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