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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9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9

稱受13歲少女吸引主動搭訕後性交拍片 36歲男認3罪 官索被告心理報告下月判刑

36歲男子稱因覺13歲少女吸引而主動結識,二人到粉嶺某單位看電影後性交,期間男子以手機拍攝性交過程,少女其後向社工透露事件揭發本案。男子原被控強姦罪後獲改控,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3罪,辯方強調事件不涉暴力或恫嚇,明顯是你情我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出本案涉及多項加刑因素,另考慮到事主的年齡,因此押後判刑至5月8日,期間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被告須還押。

與13歲X性交體內射精 被告:你情我願無強姦

案發時36歲的被告劉澄宇,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間,在粉嶺皇后山邨某單位,兩度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製造X的色情物品,即3張相片及3段影片。

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在天水圍一間快餐店與X搭訕,聲稱可帶X遊車河,X同意並上車,之後被告帶X到粉嶺皇后山邨的住所。兩人起初在客廳梳化上看電影,其後轉移至睡房。他們躺在床上,被告隨後脫掉自己及X的衣服,二人性交約5到10分鐘,被告無戴避孕套及在X體內射精;X見到被告拿著手機,察覺他曾拍攝性交過程。翌日被告送X乘搭的士離開。X同年9月向社工透露事件,事件報警處理。被告於10月15日被警方以強姦罪拘捕,警誡下稱「我同佢你情我願,我無強姦佢」,警方另從被告的電子裝置中搜出涉案的3張相片及3段影片。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表示,他在8月30日去與家人吃飯途中見到X,他覺得X吸引故上前結識,二人交換微信。同晚二人在快餐店見面,X向被告表示可以遲回家甚至不回家,又答應當被告的女友。隨後二人到被告的住所,起初他們觀看Netflix及飲啤酒,期間X嘔吐所以脫下衣物讓被告清潔。

無套性交兼拍片 稱出於好奇僅供收藏

被告與X之後在睡房同床而臥,初時相擁其後接吻,被告在X同意下與其兩度性交。X曾問被告為何不使用避孕套,及表示不想畢業前生子。X察覺到被告以手機拍攝後叫停,被告照辦。被告聲稱出於好奇而拍攝相片及影片以供收藏,他未曾與人分享,該些相片及影片紀錄了性交過程。

辯方已呈交書面求情,望法庭考慮涉案影像只拍攝到性交活動,雖屬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但當中無顯示X的樣貌或男女性器官,影像份量亦不算多。法官隨後表示X年僅13歲、被告無使用避孕套、在體內射精等均屬加刑因素,辯方表示明白,仍望法庭考慮被告曾問X的年齡,當時X回答稱17歲;及被告無發放涉案影像的意圖等而酌情輕判。

辯方其後指,曾有案例中犯案者與事主的年紀差較少,犯案者可獲判非監禁式刑罰。法官直言該些案例或者是兩小無猜的案情,但本案並非如此,反而法庭正正需要保護兒童。辯方又指被告並非與X有著如家長般的關係,其職業亦非教師、護士等需負保護兒童的職責,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暴力或恫嚇。法官認為因案件牽涉兒童,希望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故押後判刑至5月8日。

案件編號:DCCC471/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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