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因好奇於法庭內拍攝法官 患白內障六旬婦獲准簽保守行為24個月處理 官信無惡意
六旬婦人涉去年8月到灣仔區域法院旁聽案件期間,在法庭內以手機拍攝法官,警誡下稱因患白內障,好奇下「想睇法官嘅樣」故拍照。婦人被控一項在法院內作出記錄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被告同意案情後,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她自簽2千元守行為24個月,控罪撤回。張官相信此乃單一事件,被告並無惡意,但提醒控罪嚴重切勿再犯。
65歲被告陸佩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1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8月28日在灣仔港灣道12號區域法院15樓49號庭未經合法授權拍攝法庭內人員的照片,即法官。
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陪同男友到區域法院出席案件聆訊,被告的男友是該案其中一名被告。期間有人發現被告將其手機的前置鏡頭對準法官並拍攝照片,事件報警處理。被告在拘捕及警誡下稱因患白內障,好奇想看法官的樣子故拍照,欲放大相片查看。
案件編號:ESCC2517/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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