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買兇殺人遭處決牽億元糾紛 法院駁回死者家屬索償
卑詩最高法院2024年批准倪妻出售位於溫哥華西33大道的一處豪宅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最高法院就一宗與在中國發生的兇案有關的錢債糾紛作出裁決。訴訟涉及兩名華裔富商之間超過1億加元的貸款,由2017年一宗「買兇殺人」案死者的家屬提出,被告是兇手的妻女。死者家屬指控兇手及其妻女利用受害者的資金,在大溫哥華地區購買房屋。
據加通社報道,法官芬特(Gordon Funt)在周三(25日)發布的裁決書中形容,本案既「不尋常」(因為主要被告已於2020年在中國被判死刑處決),但又「普通」(因為裁決關鍵在於舉證責任)。
這宗訴訟由楊昌斌(Changbin Yang,譯音)的家屬於2018年提出,被告是倪龍(Long Ni,譯音)及其妻子和女兒。兇案發生時倪龍身在溫哥華,後來因被指唆使他人謀殺楊昌斌而在中國被捕,2020年遭處決。
原告在訴訟中指控倪龍及其妻女,從楊昌斌處借了相當於1.13億加元的款項,並稱將其投資於中國的礦業,但卻將錢用於在卑詩省購買多處房屋物業。
裁決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些物業是用這筆貸款來購買,也未能證明倪氏「欺詐性地歪曲」了他動用這筆資金的意圖。
法官也認定,原告曾誤導了多位在中國處理楊昌斌遺產分配的法官,同時指倪的妻子也曾就其自身的財務狀況誤導了卑詩省的一位法官。
裁決書指出:「此宗訴訟本質普通,仲裁主要取決於原告的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的依據就是以權衡可能性為原則。」
原告在兇案發生後提出訴訟,要求獲賠償共1.68億加元,並聲稱楊昌斌是「中國宜昌市首富」,在煤礦和酒店業坐擁資產。
法官寫道:「然而,原告並未提供任何財務資料,例如酒店、煤礦或楊先生從事的任何其他業務的財務報表。原告也沒對未能提供此類證據作出任何解釋。」
裁決書詳細列舉了最終被駁回的各項債務索償,以及中國法院關於楊氏遺產分配的訴訟程序,楊昌斌未有立下遺囑。
法官認定,「任何遺產分配協議都被用作誤導中國法院」。
法官芬特表示:「可以看出,原告可能在涉及巨額人民幣(約7,400萬加元)的強制執行程序中,誤導了至少六名中國法官。」
法官續指:「我感到不安的是,其中存在著未披露的重要事實。我會否是原告想要誤導的第七位法官呢?」
裁決書指出,原告還要求在加拿大執行中國法院對倪氏財產所作出的判決,但法官芬特拒絕認可該等判決,理由是中國缺乏「司法獨立」。
芬特寫道:「從概念上來說,我難以理解在一個實行一黨專政的國家,如何存在司法獨立。」
芬特法官駁回了提訴,認為原告未能就各項債務索償提供充分的證據,當中欠缺涉及倪、楊雙方的貸款文件。兩人曾是朋友,並且同是「經驗老到的」商人。
判詞中寫道:「作為一名有豐富經驗的商人,楊先生不太可能對一筆約1.05億元的無擔保個人貸款漫不經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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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卑詩物業估價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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