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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8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7

居紀律部隊宿舍受樓上噪音滋擾 多番投訴不果 警署警長妻入稟提司法覆核

時任警署警長及其妻居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期間,疑受樓上單位噪音滋擾,妻子更一度嘗試輕生。夫婦自2020年開始報案及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惟3次投訴均被投訴警察課列為「須知會投訴」及指案中警員並無過錯。警長妻子昨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警方將其2023年所作之投訴列為「須知會投訴」屬不合理及有違《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要求法庭撤銷警方決定及下令處長重新考慮。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王佩玲;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

入稟狀指,申請人與丈夫梁世昌(音譯)事發時同住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梁當時為警署警長。自2019年11月起,兩人受到來自上層單位嚴重及持續的噪音滋擾,包括拍打籃球、跑步、跳躍及拖動傢俬等聲響。

申請人和丈夫在2020年5月至8月期間多次投訴,雖然秀茂坪警區曾展開調查,但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申請人受噪音影響,以致在2020年8月31日一度於天台嘗試自殺。由於極度不滿秀茂坪警區警員的不作為,申請人在2020年12月30日向投訴警察課提出投訴,該次投訴交由投訴警察課九龍第4隊負責。

事後申請人錄取了兩次口供,其投訴內容包括秀茂坪警區警員多次疏忽職守及沒有妥善處理噪音投訴;當申請人嘗試輕生時遭警員粗暴地拉回室內,警員當時亦錯誤引用《精神健康條例》把她送往醫院診治;秀茂坪警區警員也沒有定期告知調查進度等。

至2022年5月6日,申請人收到投訴警察課九龍第4隊的信件,信中指上述投訴被列為「須知會投訴」,並在考慮相關記錄後,判斷相關警員並無過錯。申請人其後去信要求覆核,但最終結果沒有改變。

此外,申請人在2021年8月26日再提出投訴,這次投訴對象為上述九龍第4隊,指其沒有妥善處理申請人的第一次投訴;這次投訴交由新界第一隊處理,並在2024年1月信件中界定申請人的投訴為「須知會投訴」,而投訴中針對的警員並無過錯。

申請人的丈夫在2023年7月亦以申請人代表的身份,投訴上述新界第一隊,指該隊在處理投訴及安排錄影會面失當;該次投訴則由港島第4隊處理。惟申請人於2026年1月收到信件,獲通知投訴被列作「須知會投訴」,而投訴內容亦被判斷為無法證實及相關警員並無過錯。

入稟狀續指,警方於2026年1月把申請人的投訴列為「須知會投訴」,而非「須匯報投訴」,該決定屬違例或越權,因相關符合《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11條,即關乎警隊成員執行職務時的行為,而投訴亦非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申請人現要求法庭撤銷警方上述決定,並宣布2023年7月的投訴為「須匯報投訴」,及下令處長重新考慮相關決定。

案件編號:HCAL625/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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