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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3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30

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等7人質疑7年監禁量刑起點過高 申定罪或刑罰上訴均被駁回

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佔領立法會大樓,闖入會議廳,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重判監禁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去年12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及楊家雄今駁回七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出,王宗堯的確曾出現在暴動現場,並在會議廳內,作出被拍下的舉止及行為,惟王宗堯質疑原審法官錯誤裁定其行為屬暴動罪。上訴庭重申,任何人鼓勵或促使或參與暴動,無論是通過語言、標誌或手勢,或是佩戴暴動者的徽章或旗幟,他本人都可被視為暴動者。

上訴庭指王宗堯並非是「無辜的路人」

王宗堯辯稱他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的目的只是為了把充電器材交予記者們使用。原審法官認為他只是在砌詞,好讓他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上訴庭指原審法官羅列出了詳細理由及分析,合理及充分地支持其結論,並非事後孔明。

由左至右: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資料圖片

 

上訴庭提出,王宗堯當時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決定穿著一件黑色、胸前印有「1/2,000,001我自由故我在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樣的T恤進入會議廳;他不單只是將相關器材交給記者,更與示威者有肢體交流,包括拍肩、肩攬等,故他並不是「無辜的路人」。

上訴庭表明根據暴動罪的特性,法庭在量刑時不會亦不應將個別參與暴動者的行為當作單獨事件抽空處理。上訴庭全盤考慮到本暴動的嚴重性等,認為6年半至7年為合適的量刑起點,實非過重。

王確有意圖參與暴動及助長受禁行為

上訴庭分析後認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逆的推論是,王宗堯的確有意圖參與暴動,並意圖助長受禁行為,一拼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另亦駁回其他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上訴。

另一名上訴人畢慧芬辯稱她是智力只達17至18歲的精神病患者,案發時不太清楚自己的行為,只知其行為屬違法,亦承認她自發及獨自參與暴動,她力陳她當時並沒積極參與暴動,希望上訴庭容許她推翻定罪。

上訴庭認為她手拿鐵枝,原審法官將其罪責歸類為中等屬合理,而且原審法官量刑時已考慮其病情,故認為其量刑起點是合適亦並非明顯過重,而且在法律及事實層面上也沒有基礎可推翻她兩罪認罪的定罪,遂拒絕其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其上訴。

7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畢慧芬及王宗堯申請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5人則只申請刑罰上訴。

原審法官李志豪指孫曉嵐及沈鏡樂的參與程度較低,僅限於現身鼓勵及支持他人,分別判監57個月和55個月15天;羅樂生和畢慧芬的參與程度屬中等,均判監59個月7天;王宗堯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惟出現鼓勵其他參與者,激起士氣,判監74個月;吳志勇參與程度較高,堅持留守到最後一刻,判監80個月;林錦均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引發後來的佔領立法會事件,參與屬最嚴重級別,判監82個月。

案件編號:CACC63/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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