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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8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7

粉嶺高球場覆核案|環保署上訴指署方決定越權判決淪為空談 官狠批說法無稽

政府2023年9月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計劃用「舊場」9.5公頃土地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質疑環評報告內容出錯,低估生態破壞,更繞過公眾沒有諮詢,司法覆核勝訴,法庭推翻環保署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的決定,發還環評報告重新諮詢公眾。署方今於上訴庭上訴指修例後署方無權批准環評報告,其決定屬越權,因此本案流於學術。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狠批說法無稽,如此何必大費周章。

環保署指批准球場環評報告決定屬越權

上訴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答辯方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

袁國強陳詞指本案爭議已流於學術,沒有實際影響,因為政府修訂了《環評條例》附表2及3內的指定工程項目,2023年6月生效後,涉案發展項目不再屬於指定工程項目,因此環保署無權決定批准高球場環評報告,其決定屬越權,而本案判決對其他項目也無法律效力。關官狠批說法無稽,如若本案判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又何必浪費大量紙張,將5、6冊環評報告存檔法庭。袁國強回應指環評報告以至判決最多僅供參考而已,原審法官理應駁回司法覆核。

余若海質疑若署方認為批准高球場環評報告的決定屬越權,司法覆核流於學術的話,何不於原審時提出,連上訴通知書中也未曾提及。余若海指出修例後,主導的土木工程拓展署仍然繼續推展項目,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土木工程拓展署中止項目。袁國強反駁指雖然項目由土木工程拓展署推展,惟批准環評報告一事由環保署決定,又指余若海仍然無法解答署方下決定時有何權力基礎、依賴哪些法例。

環保署稱署方有權但沒有責任進行次輪諮詢

原審時哥球會質疑環評報告中,土木工程拓展署應環保署要求而提交的補充資料未經公眾審視,程序不公。原審法官高浩文指,公眾今次只有1次機會評論環評報告,因此諮詢時報告內容理應盡可能完備,並包含補充資料中說明評估方法的內容,條例沒有禁止第二輪公眾諮詢,若此前程序未妥善完成,那當然需要第二輪公眾諮詢。

袁國強陳詞指條例訂明有1輪公眾諮詢供市民評論環評報告,針對土木工程拓展署其後提交的補充資料,環保署有權更改諮詢方式。首席法官潘兆初問道若補充資料對公眾有合理影響,條例可有禁止環保署向公眾或受影響人士索取進一步回應?袁國強回應指環保署有權但沒有責任再次諮詢公眾,不同意原審法官指公平起見環保署有責任再次諮詢。余若海回應指法例規定署方須充份諮詢,因此有責任再次諮詢公眾。

至於香港哥爾夫球會向署方提供了大量資料回應,袁國強認為署方法律上沒有責任要考慮,即使下決定時沒有慮及也不足掛齒。余若海反駁指條例目的清晰,在於保護環境,署方需要收集相關資料,沒有證據顯示署方曾考慮過相關資料,原審法官亦如此裁定。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CACV573,574/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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