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公司有權徵收超速罰款? 男子時速210公里飊車被判罰千元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裁定,一名司機因超速駕駛,須向租車公司支付1,000元罰款。
審裁處在2月20日公佈的裁決書顯示,在2024年夏季,Rod Julazadeah曾於溫哥華的U-Save租車公司,租用了一輛2022年雪佛蘭(Chevrolet)的Camaro跑車。
資料顯示,該型號車輛最高可輸出275至650匹馬力。
租車公司在訴訟中要求顧客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並指出該名顧客在租車時簽署了一份文件,當中包含一項名為「高性能租賃」的附頁,說明車輛配備了GPS衞星定位追蹤設備,用於監控高風險的駕駛行為,包括超速。此類行為將被自動記錄下來,每次違規將被處以1,000元罰款,另加賠償金。
租車公司還提交了一張儀錶板顯示器的圖片,顯示該車在出租期間,曾以高達每小時211公里的時速行駛。
司機辯稱,合約條款字眼過於模糊,未有明確定義何謂「超速」,因此無法執行。
審裁官表示不同意,並指每小時211公里的車速「在客觀上屬於高速駕駛」。
司機也提出,私人公司並非政府機構,無權對超速駕駛處以罰款。
審裁官解釋,這1,000元並非違法駕駛的罰款,而是該公司有權收取的費用。儘管租車公司無權收取旨在「懲罰」違規者的款項,但有權在租賃合約中加入「違約賠償條款」,以補償一些「難以計算的經濟損失」。
審裁官同意合約中列明包括超速等一系列危險駕駛行為,可能會對車輛造成過度磨損和損耗,而損毀並非即時可見;因此判處司機須向租車公司賠償1,000元,另加125元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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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exels/Malte L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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