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胡元豹错了 类似黎智英案若在加拿大 不会被起诉
【吉米言法】黎智英于 2025年12月15日被香港高等法院被裁定有罪,随后在 2026年2月9日 宣判徒刑20年。
加拿大参议员胡元豹在2月13日发布推文表示,“在加拿大,类似黎智英的案件会依据《外国干预与资讯安全法》(Foreign Interference &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起诉。该法禁止以任何秘密或欺骗性的行为,意图与外国组织联系以影响政治或政府程序。最高刑罚可处终身监
禁”。
In 🇨🇦, a “Jimmy Lai” case would be prosecuted under the Foreign Interference & Security of Info Act, which prohibits surreptitious or deceptive conduct with intent to influence a political or govt process in association with a foreign entity. The max penalty is life in prison. https://t.co/USJbWWLQOQ
— Yuen Pau Woo (@yuenpauwoo) February 13, 2026
笔者不同意胡参议员的认定,加拿大《外国干预与资讯安全法》基本上不适用于“类似黎智英的案件 ”。
《外国干预与资讯安全法》(Foreign Interference and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源于加拿大1985年的《资讯安全法》(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2024年,加拿大国会对其进行重大修订,不仅增加针对外国干预的刑事规定,也将法律正式更名为《外国干预与资讯安全法》,并于2024年8月19日正式生效,以加强对外国干预行为和敏感资讯泄露的防范。
如果不特指“类似黎智英的案件”,那么加拿大《外国干预与资讯安全法》的确可以对于“传达受保护资讯;传达特殊行动资讯;恐吓、威胁或暴力;为外国实体实施可公诉罪行;从事秘密或欺骗性行为;影响政治或政府程序;窝藏实施罪行的人;窝藏实施罪行的人”处以终生监禁的最高刑罚(Imprisonment for Life)。
那么“类似黎智英的案件”在加拿大是否属于这些可能被判处终生监禁的犯罪类别呢?
让我们先了解黎智英到底因什么理由而入罪。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对黎智英的判刑判决”书第五段,包括黎智英在内的被告联合被控3项指控:1)密谋印刷、出版、出售、提供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性刊物,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1)(c)、159A及159C条;2)联合被控密谋与外国或境外势力勾结,以危害国家安全,即请求外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封锁或从事其他敌对行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全国性法律颁布附表)第29(4)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及159C条;3)黎智英另被控一项密谋与外国或境外势力勾结以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控。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2(b)条规定,“所有加拿大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包括出版和其他媒体的自由”。这条款保障个人可以自由表达观点、批评政府、传播资讯以及透过报刊、广播或网络等媒体进行交流,同时为新闻自由和民主讨论提供法律基础,是加拿大核心的基本权利之一。
目前加拿大的亚省和魁省都有组织和个人在公开谋求独立公投的签名请愿,如果只是“密谋印刷、出版、出售、提供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性刊物”,都会停留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2(b)条保护的自由之内。所以第一项的指控无法成立。
我们再来看第二项的指控,即“联合被控密谋与外国或境外势力勾结,以危害国家安全,即请求外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政府】实施制裁、封锁或从事其他敌对行动”。
目前加拿大没有最直接的参考实例,但最接近的例子是名为“亚伯达繁荣计画”(Alberta Prosperity Project)的团体在推动举行亚省独立公投,据其一名领导人在社交媒体发文,声称该团体计画向美国财政部官员申请5千亿美元的信用额度,以支持亚省向自由独立过渡。这种行为
被亚伯达邻省卑诗省省长称为叛国性质的行为。
参考2025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对于黎智英856页的判决理由(Reasons of Verdict),一共15处提到敌对行为。其中第435段,黎智英被指责为了呼唤美国政府对中共政府的觉醒,将新冠疫情和珍珠港事件相比较;在从1477至1479段,判决理由使用的是黎智英对时任美国国务卿蓬佩奥
“敌对言论”的表态支持。就判决理由所展现的引证,都还是在言论表态的范畴。
撇开观点的正确与否,考虑到加拿大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就这种表态而被起诉,甚至被定罪,导致终生监禁的可能是零。
最后我们来黎智英的第三项指控:“密谋与外国或境外势力勾结以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控”。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可以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中国人民当然可以对国家安全有着包罗万象的理解。同时加拿大的国家安全也无碍乎主权或领土完整,政府机构或决策程序, 人民的安全以及对国家至关重要的机密或敏感资讯的内容,但是加拿大《外国干预与资讯安全法》对于国安的定义不是那种宽泛的概念。
比如,所谓“永久保密人员”(Persons Permanently Bound to Secrecy),侷限于政府部门,政府的合同商,然后在一系列政府委员会(见《外国干预与资讯安全法》Schedule 1)担任职务的人员等。而这些都不会轻易适用于一位来自商界的持不同政见者。
笔者认为,加拿大法律对于外国干预的规范并非针对政治上的不同声音,即便这种政见很极端,从想法到实践很大程度均属《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2(b)条保障的言论自由范畴。
若将加拿大《外国干预与资讯安全法》应用到“类似黎智英的案件”时,当事人会被起诉并遭遇终身监禁这种最高刑罚的可能性极低。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图: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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