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三孩之母遭美國ICE官員槍殺 依法解讀是誰之過?
【吉米言法】2026 年1月7日,在美國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利斯的一次大規模移民執法行動中,一名37歲、有3個孩子的女子古德(Renee Nicole Good, 下圖) 在與聯邦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CE)官員的對峙中遭一名 ICE 探員開槍擊斃。
視頻顯示該女子企圖駕駛車輛逃離,但是聯邦政府表示車輛試圖衝撞執法人員,因此官員進行防衛性射擊。事件導致明尼蘇達州與聯邦政府在調查管轄權上出現衝突,並引爆全美多地示威,當地政府與民眾要求透明調查和問責。
儘管ICE執法人員或許可以免於司法起訴,但是這裡埋下了聯邦執法人員可能在中期選舉期間在各州執法過程中進一步衝突的升級。
根據康乃爾法學院的法律信息學院(Legal Information Insititution,簡稱LII)的,Tennessee v.Garner, 471 U.S. 1 (1985) 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985年裁定的一件重要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違憲案件。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障公民不受「無理搜查與扣押」(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的侵害。
田納西州的法律規定,如果警官在發出逮捕嫌疑人的意圖通知後,嫌疑人逃跑或強力拒捕,「警官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實施逮捕」。根據這項法律的授權,一名田納西州孟菲斯警官在追捕一名疑為入室盜竊的未武裝少年逃跑時開槍致其死亡。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田納西州法律違憲,因為它授權對一名顯然手無寸鐵、無危險的逃跑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除非為了阻止逃跑而必須使用這種武力,並且警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嫌疑人對警官或其他人構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的重大威脅,否則不得使用這種武力」。
此後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又在 Graham v. Connor(490 U.S. 386 (1989)) 一案中,確定了審查警方使用武力是否違憲的「客觀合理」(objective reasonableness)標準。參考LII網站,此案件起因於警方在對一名糖尿病患急匆匆離開便利店(為了購買果汁補救低血糖的狀態),就心生懷疑,隨後對其進行調查性攔停時對其施加過度的武力,導致其受傷。
最高法院裁定,所有涉及執法人員在逮捕、調查性攔停或其他對公民實施「扣押」(Seizure)過程中被控使用過度武力的案件,同樣應根據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扣押) 的 「客觀合理性」標準進行審查,而不適用較模糊的實質正當程序標準。法院強調此一審查應從當時現場一個合理警官的視角出發,考量情勢的緊迫性與威脅程度。
這起案件的確有不小的爭議,從視頻來看,古德的確只是想要駕車離開現場,這種行為儘管不被鼓勵,但是警察對其過度使用武力,有違「客觀合理」的法律要求。
從ICE執法人員的角度來看,古德是在對峙過程中加速轉向試圖駕離現場,車頭當時也的確衝著ICE的一名執法人員,同時另外一名ICE執法人員的手已經抓住車門。執法人員的行為也可能被視為正當防衛。
考慮到此案會由聯邦調查局FBI來調查,ICE執法人員被起訴的可能性並不大。同時根據美國最高法院1890年的Inre Neagle, 135 U.S. 1 判例,聯邦官員在執行合法職務時,通常不受州政府刑事起訴,除非其行為超出職務範圍或違反聯邦法律 。
引用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簡稱ICE)的官網,美國ICE是隸屬於美國國土安全部(DHS)的主要聯邦執法機構,負責透過執行聯邦移民與刑事法律來保護美國的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這包括執行內部移民執法、拘捕與遣返無證移民,以及調查跨國犯罪如人口販運、毒品走私等。
ICE 目前擁有 超過兩萬名的執法與支援人員,其主要由三個營運部門組成:執法與遣返行動(Enforcement and Removal Operations, ERO)、國土安全調查(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 HSI)和主要法律顧問辦公室(Office of the Principal Legal Advisor, OPLA)。
明尼蘇達州的州長Tim Walz已下令準備動員國民衛隊以防示威升級或維持治安。此類情勢若延續至中期選舉期間,可能加劇州與聯邦在執法以及司法管轄方面的衝突。
在美國選舉是各州的司法管轄,州和聯邦也都有法律規定禁止對選民進行恐嚇或干預選舉行為的違法行為。但是根據國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以及《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ICE被賦予了在美國境內執行移民法的權力。
考慮到特朗普在1月初就暗示過要取消中期選舉,屆時中期選舉期間,ICE選擇性地到部份投票站(特別是城市中心的投票站)以抓捕非法移民為理由,給選舉造成混亂,並非不可能。
1876年美國總統大選期間,南方重建州(如南卡羅來納州、路易斯安那州和佛羅里達州)發生大規模選民遭到恐嚇與暴力干預的事件。白人至上組織(如三K黨)和地方民兵使用威脅、毆打甚至謀殺,阻止黑人選民投票,導致那一次選舉的結果極具爭議,雖然最終還是由共和黨(林肯所屬的政黨)候選人海耶斯( Hayes)當選美國第19任總統,但需達成妥協,撤出聯邦軍隊,結束南方重建時期。
儘管1965年美國國會的《投票權法案》是視為美國民權立法的里程碑,旨在消除對少數族裔,特別是非裔美國人的選舉歧視,但是不要忘了,這部法律遲到了將近百年,而恰恰是美國建國百年時對民主的巨大破壞,美國黑人的平權進程也被耽誤了近百年。
今年美國的民主制度能否在中期選舉時經得起特朗普政府的進一步踐踏和衝擊,這還是一個巨大的問號。就如同美劇 《紙牌屋》裡不擇手段的安德伍德總統所說,「我們不屈服於恐懼,我們製造恐懼」。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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