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加拿大政坛上演罕见逼宫戏码 罗仕德被逼下台合法吗?
【吉米言法】正值岁末欢庆节日之际,忽然从维多利亚市传来卑诗省保守党党团于12月3日周三罢免罗仕德(John Rustad)的党领职务,并任命临时党领的消息。
罗仕德首先否认党团罢免的合法性,且拒绝辞职,随即第二日他又表示为了顾全大局,主动辞任党领。
24小时内的戏剧张力,不仅民众雾里看花,很多政坛人物也对这出保守党内的逼宫戏码感到震惊。
卑诗保守党的省议员对于党领罗仕德积怨已久,有诸多不满本不是新闻,但是一群省立法机构的立法委员(省议员)用违背党章的政变的方式来逼宫倒戈,不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良好示范。
12月3日卑诗保守党收到律师函,表示有20名现任卑诗保守党省议员分别单独签署法律文件,他们所有人均“对罗仕德的领导能力失去了信心,并呼吁解除他的领导职务,任命一位临时领导人。”
同日,卑诗保守党党部发布通知,表示“根据第11.02条规定,理事会通过一项动议,确认罗仕德(Rustad)丧失职业能力(professionally incapacitated),无法继续担任卑诗省保守党党领。”此外,董事会还通过一项动议,任命哈尔福德(Trevor Halford)为临时党领,并称“卑诗省保守党尊重党团多数成员的民主意愿。”
根据卑诗保守党党章第11.02条规定,“只有透过辞职、死亡、丧失行为能力(incapacitation)或党领领导能力审查(leadership review)投票,且在全体党员(包括信誉良好的党员)的无记名投票中支持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才能罢免党领职务。”
在卑诗保守党党部发布通知之时,罗仕德既没有辞职,更没有死亡,那么党团内部的投票是否就等同于党领领导能力审查?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党团内部投票就等同于党领领导能力审查,他们的通知就不会使用“丧失职业能力”这么一个说法。
在卑诗保守党党章里,没有关于丧失行为能力(incapacitation)一词的定义,因此我们就通过一般的解释规则,即根据其上下文并结合章程的目的和宗旨,按照用语的通常含义(ordinary meaning)作善意的解释。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无行为能力(incapacity)的定义为“1. 缺乏生理或心理能力。2. 无法使其行为承担某些法律后果”。 但是其名词 Incapacitation (丧失行为能力)则意味着“1. 使丧失或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行为。 2. 丧失或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状态”。
而一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incapacitated person)的解释是“因吸毒、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或因身体疾病或残疾而丧失判断能力,以致无法做出个人决定的人”。
那卑诗保守党党部使用的“丧失职业能力”一词是否是“无行为能力”的一般含义?笔者的结论是这个解释比较牵强。显然卑诗保守党党团是要表明由于党团的倒戈,所以罗仕德丧失了继续担任党领的能力。这既不符合丧失行为能力的通常含义,也不是善意的解释,更违反了卑诗保守党的党章。
根据卑诗保守党党章,党领领导力审查投票(第11.05条)总共有七款,笔者就不逐一引用了。
但是其首款就明确 “(a) 所有信誉良好的会员均有权参与党领领导力审查投票。投票将透过各选区协会/选区召开的现场领导审查会议或区域性会议进行”。 也就是说,党领领导力审查不是一个党团审查,而是一个全体党员的民主制度。党团的决定不能等同于全体党员的决议。
再根据卑诗保守党党章第12.01条以及第12.02条,“12.01 一旦举行领导人选举,现任领导人应卸任。12.02 董事会可任命一名临时党领,在新的党领选举完成之前代理其职位。临时党领不得为领导人候选人。” 也就是只有在党领选举时,才可以产生临时党领。那么在罗仕德于12月4日主动辞职前,卑诗保守党理事会所产生的临时党领也属于违章产生。
面对背离民主程序与制度精神的行为,社会各界更应保持高度关注与警觉。政党内部的权力斗争不应升级为少数人的密室决策,而必须回到透明、合法、合乎党章与民主原则的轨道上。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守护公众对政治制度的信任,维护加拿大一贯引以为傲的法治民主价值,让民主法治首先体现在政治人物自身的工作和实践之中。
撰文:吉米言 (卑诗公益法律服务社团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义诊服务总管及资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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