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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5-12-14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5-12-14

Botox命案丨李宏邦失智獲無條件釋放 死者遺屬入稟向李旗下公司索償 質疑診所人手設備不足 延誤救命黃金期

93歲整形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致其昏迷不治。患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的李宏邦,於本周三獲判無條件釋放。6年前已入稟向李宏邦提出人身傷亡申索的死者家屬,上周五再入稟向李宏邦旗下公司追討索償,案件已排期在明年4月24日進行審核聆訊。

指被告公司疏忽及違反謹責任導致死者死亡

原告為張淑玲Zoe的遺產管理人Cheung Mei-Ling Roni及Cheung Oi-ling,被告為FRANKLIN W. P. LI’S SURGERY LIMITED。入稟狀指,張淑玲Zoe在2018年11月11日下午,於九龍尖沙咀堪富利士道8號格蘭中心1706室的診所內,接受醫生李宏邦的肉毒桿菌注射時,李宏邦使用一系列鎮靜或麻醉藥物,令張淑玲Zoe呼吸窘迫,繼而心臟驟停。

原告指涉案診所由李宏邦醫生(Dr. Franklin Li)及妻子李劉慧珠(LI LAU Wei-chue, Veronica)經營,同時在李明昇醫生(Dr. Li Ming Sheng Konrad)協助或縱容下,疏忽及違反謹慎責任,容許涉案肉毒桿菌注射在該診所進行,而該診所缺乏任何適當及足夠的復甦設備、人手及設施。原告指被告公司、Doctor Franklin W. P. Li & Associates Limited與他們一家三口,承擔對張淑玲Zoe安全及福祉之責任,在張淑玲Zoe出現呼吸窘迫及心臟驟停後,在該診所串謀及同意李宏邦與李明昇等對張淑玲Zoe進行心肺復甦術,從而導致延誤召喚急救服務,以適時將張淑玲Zoe送往醫院接受搶救治療,應受譴責。原告遂就張淑玲Zoe於2018年11月12日的死亡,向被告連本帶利追討損害賠償。

遺產管理人6年前已入稟向李宏邦索償

翻查資料顯示,張淑玲Zoe的遺產管理人早已在2019年入稟高等法院向李宏邦提出人身傷亡申索,質疑李宏邦缺乏準備、管理、監察及適當風險評估;另在2021年入稟高等法院向李宏邦的妻子李劉慧珠及兒子李明昇提出民事人身傷亡索償。原告指此兩案已合拼處理,並與本案有關連。

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李宏邦被控誤殺罪,由於他現時患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經審訊後則一致裁定李宏邦曾作出誤殺罪中相關行為。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按例判處無條件釋放,惟提到李宏邦繼2003年醫療事故後重蹈覆轍,臭名昭著,應受強烈譴責,另指死者家屬只能循民事途徑向李宏邦問責追討。

案件編號:HCPI260/2025、HCPI180/2019、HCPI372/2021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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