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病權威黎青龍涉不小心駕駛上訴得直 官指無法合理預期另一車輛加速駛向路口

國際肝病權威專家、港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黎青龍2021年中在大潭駕駛私家車小路出大路時,涉嫌未有停下,遭另一輛私家車撞上,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罰款2000元。黎青龍不服定罪上訴,法官潘兆童今午於高等法院宣判,指黎青龍駛出路口時沒有不小心,車速平穩緩慢,沒有「鬥快」;私家車卻車速甚快,接近路口時更有跡象加速,無法合理預期,因此黎青龍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大律師黃錦娟代表被告黎青龍上訴時,播放了另一輛私家車行車紀錄儀片段,陳詞指該私家車沿白筆山道以時速62公里超速駛向大潭道,黎青龍在兩者相距約57米的安全距離時,已從右邊紅山道路口將私家車駛出讓線,取得道路優先權,率先右轉入白筆山道行車線,惟該私家車沒有減速或響咹示警,最終撞上黎青龍私家車車側。黃錦娟引述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該私家車沿白筆山道行駛有道路優先權,即使黎青龍已駛出讓線亦應停下讓該私家車先行駛過,黃錦娟質疑原審裁判官分析,並反駁指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必然屬黎青龍不小心駕駛,故認為原審定罪並不穩妥。
高院指無法預期另一私家車會加速
潘官今裁決指原審裁判官基於司機在小路出大路時,有持續責任讓路給在大路行駛中的車輛,因此當私家車加速駛近時,黎青龍應該將車停下讓對方駛過,因而將黎青龍定罪。然而潘官不認同相關的「道路使用者守則」指小路出大路的司機有此持續責任,指出黎青龍由紅山道駛出白筆山道時並沒有任何不小心,可算是經已遵守了「守則」,駛出了路口之後「守則」已不再適用,因此上訴理由成立。
再者,潘官指黎青龍駛出路口時車速平穩緩慢,沒有「鬥快」駛入行車線;私家車卻車速甚快,接近路口時更有跡象加速。潘官認為無法肯定合理謹慎的司機可以預期私家車仍然加速,打算繞過自己車頭,因此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黎青龍不小心駕駛,下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75歲被告黎青龍被票控於2021年5月31日上午近10時,在白筆山道(西行)與紅山道交界,不小心駕駛一輛私家車。
案件編號:HCMA239/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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