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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9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9

前社民連余煒彬涉街站展示橫額罪脫 官:橫額沒構成滋擾 不能忽視憲法保障示威等權利

已解散的社民連涉嫌2022年9月在銅鑼灣擺街站,展示橫額上印有梁國雄等人照片,副主席余煒彬被票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罪。余煒彬早前否認傳票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康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罪脫。林官裁決時指,涉案傳票罪目的是為了防止環境滋擾及保持市容等,惟不能忽視《基本法》保障下的憲法權利,包括集會權、示威權及言論自由等。

橫額對行人及車輛不構成影響

林官裁決時指,案發當日是星期日下午,涉案地點在港島區的地鐵站,屬熱鬧區域,有行車馬路、商店及餐廳等。惟被告在行人專用區展示橫額,儘管有關位置是有不少人流,但稱不上「相當擠迫」,行人能相當輕易及無阻礙地行走。再加上,被告在露天、室外位置展示橫額,相比起鄰近的商舖招牌,涉案橫額並不算相當顯眼,故基於橫額的尺寸,認為不會對城市容貌造成巨大的污點。而且,橫額面向行人區展示,純色的背面則向行車區,不會影響車路上的司機。儘管橫額繫在交通燈柱,惟實際上不會阻礙行人視線致「睇唔到燈」的情況。

官:防止環境滋擾 亦須顧及憲法賦予權利

林官另提及,控辯雙方同意案發地屬政府土地,被告沒有獲書面准許展示橫額,故本案爭議點落在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固定程度及慣常規律性(PHR)」元素。林官解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目的是防止環境滋擾、保持市容、確保資源能被合理運用等。惟同時不能忽視《基本法》保障下的憲法權利,包括集會權、示威權及言論自由等。

無足夠證據顯示被告行為會成固定及慣常規律

林官考慮被告展示橫額的時間僅有40分鐘、所橫額霸佔空間十分有限,未見能對行人過路構成滋擾,認為不會導致不合理使用有關位置,而在案發地示威亦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林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若非被告的行為遭制止,其展示橫額的行為會歷時長至滿足「固定程度及慣常規律性(PHR)」的元素,終裁定被告罪脫,涉案橫額及白色棒等歸還被告。曾健成及陳寶瑩有到場旁聽。

30歲被告余煒彬被控於2022年至9月11日下午,在銅鑼灣港鐵E出口附近對面行人路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即一張寫有梁國雄、岑子杰和陳皓桓名字,以及口號「濟弱扶傾,義無反顧」的橫額。

案件編號:ESS6522/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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