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惡夢 / 系列報道五之五】樓花臨時入伙亂象下...... 業主與租客十大須知(一文讀懂)
【星島記者王婷報道】早前《星島新聞網》率先報道,兩名來自香港的新移民女租客今年4月起租住多倫多愛靜閣一個柏文單位,7月尾突然接獲發展商通知,指單位未能完成正式交樓,要求她們24小時之內搬走。她們未立即搬走,隨即遭斷水斷電超過一星期。事件揭示,購買及租住樓花單位時,臨時入伙(occupancy)期間各方的權限與保障,值得樓花買家與租客高度關注。
星島專訪 The Garden Series 屋苑三組華人業主:
星島記者走訪由 95 Development Inc. 「九五發展公司」興建的「The Garden Series」屋苑(包括三幢新建townhouse排屋及兩幢condo柏文大廈),並訪問了三戶已完成正式交樓(final closing)的華人業主:
- 一對北方年輕夫婦:購置townhouse,今年6月完成正式交樓,自住用途。
- 一個廣東中年業主:購置townhouse,今年6月完成正式交樓,自住用途。
- 一對華裔銀髮夫婦:購置condo,並於今年6月底將單位出租,7月6日完成正式交樓。
位於士嘉堡愛靜閣社區的The Garden Series屋苑(星島記者胡智豪攝)
上述三個單位的業主普遍經歷相似:購買樓花時,先簽署「房屋買賣協議」(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簡稱APS),一般預期2至5年內可交樓。待發展商通知「臨時入伙」(interim occupancy closing)後,已購買樓花的業主便可搬入單位居住,同時需按月支付臨時入伙期的「入伙費」(occupancy fee)予發展商。直至發展商通知「正式交樓」(final closing),完成最後付款後,業主便取得業權。
一、
APS簽訂後.......
臨時入伙費用由發展商主導
來自廣東的中年業主指,他於一年前收到臨時入伙通知,即可入住。他隨即攜同家人搬入townhouse單位,兩個月前(即今年六月)完成正式交樓。期間他共支付十個月的臨時入伙費,每月逾5,000元,包括預繳管理費、預繳地稅,及餘款按 7.8% 計息的貸款利息。
另一對來自中國北方的年輕夫婦指,他們一年前收到臨時入伙通知,隨後開始入住townhouse。他們稱,直到六月完成正式交樓為止,一共繳付了約一年的入伙費,每月約6,000元。
另一對銀髮華裔夫婦則於今年4月底收到通知,condo可以臨時入伙,隨即開始付入伙費,至今年7月完成正式交樓。期間他們每月繳付逾6,000元臨時入伙費,包括餘款按 6.8%計息的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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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嘉華律師 (受訪者提供)
二、
入伙費不算供樓 全繳給地產商
利率高於銀行貸款 買家開支大
「(入伙費)這筆錢不會幫你供樓,全部是交給發展商,等於交租。」星島採訪Raymond Luk陸嘉華律師,他專攻房地產法及家事法。
陸嘉華律師解釋,入伙費通常由三部分組成:預繳管理費、預繳地稅、以及由發展商規定之息率的買家未付樓價之貸款利息,其中利息往往是最大一筆錢,亦最容易令買家失預算。
陸嘉華指出,臨時入伙普遍見於新建condo及townhouse,原意是讓買家提早入住,毋須等到全幢物業完成註冊。惟安省對入伙費金額及時間長短沒有上限,利率亦由發展商決定,常見做法是在簽約當日的銀行利率基礎上加約3%。
有樓花買家曾經抗議入伙費繳交時間太長,費用太高。(圖源:小紅書)
陸嘉華律師指出,當前入伙費通常每個月逾五千到七千都有;而繳付時間方面,一般來講,繳付三個月至一年時間為常態,如果一年半甚至兩年,就對買家來講太過不利。
「我有客戶要付二十個月入伙費,這對買家並不公平。」他指出,發展商通知臨時入伙時,買家通常要一次交齊十二張支票,按月兌現。
「我經常收到很多客戶詢問,是否可以不臨時入伙,直接正式交樓?因為客戶不想臨時收樓,客戶不想支付入伙費。但這是不可以的,因為當初,APS買賣協議已有規定,當發展商通知單位可以臨時入伙時,業主便要做入伙手續,同時開始支付這筆入伙費。」
位於士嘉堡愛靜閣社區的The Garden Series屋苑(星島記者胡智豪攝)
來自廣東的中年業主指,他理解發展商要收取地稅及餘款貸款利息,「我唯獨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收管理費,因為當時這裡什麼都沒弄好,沒有什麼可以管理的。說真的,物業管理人員現在才開始進來,我都沒有直接跟他們打交道,很多事情我都是自己管自己。」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現時加拿大的樓花亂象,急須處理,以保障樓房買賣及租賃的各方持份者利益。(圖片:Pexels)
三、
臨時入伙費高達每月九千元
買家繳付高額利息 壓力沉重
資深地產代理Johnson Yu接受星島採訪時亦透露,市場上最高入伙費曾達每月9,000元,背後更是以浮動利率(prime rate)計算再加額,壓力驚人。繳付時長最長則高達24個月。若臨時入伙期拖得過長,往往反映發展商財務或施工出現問題,「有些要等兩年才正式入伙」。
他形容,有些樓盤在設計及施工上曾出現荒謬情況,例如樓梯高度誇張、施工錯誤等拖延整體完工進度,最終令買家長時間無法真正入住。
本地樓花買賣流程由簽署買賣協議(APS)至最終正式交樓(Final Closing)之間,往往並非嚴格依循既定階段,而是受制於發展商出貨時間。地產代理舉例指出,發展商有時甚至會以九十日試水溫,先聲稱鎖定某幅地皮,再向市場推售,實際上相關的場地規劃(Site Plan)仍未獲批。他提醒,有意入市的買家應透過可靠渠道核實發展商背景、地盤批文進度及周邊規劃,避免單憑銷售資料或口頭承諾作決定,「最重要是清楚知道自己買的,到底是一幅已獲批的地,還是一個只存在於圖紙上的構想。」
四、
地產商正式交樓通知期短
業主完成closing壓力大
回到「The Garden Series」屋苑,多名受訪業主亦反映,單位由接獲發展商通知要正式交樓,到真正交樓日,期間通常只有七至十天時間。正式交樓準備時間太短,一眾業主壓力倍增。
來自廣東的中年業主稱,他的單位購入時總價接近一百萬元,而今年六月獲通知正式交樓之時,只有十天時間Closing付全費,而業主當時尚需支付十幾萬元。他稱自己算幸運,因已準備好現金,亦為估價高低等變數做定預算。他對於該處自住單位較為滿意,唯其中肯地指出,「發展商真的應該更早通知幾時正式交樓,我們是比較幸運能完成成交,但好多人真的未必能夠十天準備好全部資金。」
另一對年輕華人業主亦於今年六月完成正式交樓,他們強調,「Closing給的那個時間確實非常短,非常非常急」。好在他們亦預備充足的資金,方才成功完成交易。
一對銀髮華人夫婦則對正式交樓通知期太短,表示不滿,「他們臨時入伙期就一拖再拖,從最遲去年十一月,拖到今年四月。四月臨時入伙後,我們根本不知道何時會正式交樓。而當他們通知我們正式交樓時,就只給我七天時間準備而已」。他們告訴星島記者,自己的單位購入價為$110萬元,唯在最後交樓之前,銀行估價超低,只獲批60萬元按揭,他們最後需自付無法貸款的款項合共50萬元。
(圖片:Pexels)
五、
3個月交吉通知期較合理
業主需有充裕時間準備錢
通常接獲發展商通知要正式交樓之後,業主需要一段時間準備資金,因正式交樓所需的費用頗巨大,包括如土地轉讓稅,地產商費用,政府費用,產權費,保險費,律師費,封頂稅費,等等多項雜項。如果正式交樓僅於極短時間之內通知業主,會造成業主籌集尾款及辦理按揭程序頗為吃力。但現時發展商通常只會於二至四個星期之前通知正式交樓日。
陸嘉華律師亦指出,在final closing階段,從接獲發展商通知、到最終完成正式交樓,通知期太短,往往成為許多華人買家的痛點。他以自己的工作經驗來說:「如果發展商通知說,一個半月之後就要final closing,我們很多客人都會很擔心,因為他們需要好多時間準備定按揭。他們會覺得好麻煩。」
通知期長短,對於需辦按揭的買家而言,影響尤其重大。不僅銀行審批需時,而且有時就算預早做銀行按揭,但由於正式交樓日期未定,銀行評估只在90天內有效,過後又要重新評估。
陸嘉華律師指出,如果發展商可以提前三個月通知最後正式交樓,對買家而言,準備時間就比較充裕;如果提前兩個月,算是合理;但如果只給買家一個月,那時間真的太緊張。
六、
APS 買家談判空間少
無法如期成交後果嚴重
陸嘉華律師提醒,若樓花業主未能在final closing期限內完成交樓,發展商可視為違約(default),有權收回業權及訂金。雖說業主可與發展商商討延期,但買家將需支付發展商律師費及其他開支。「如果樓花業主在成交期限內『搞唔掂』交樓,發展商會說買家default,可以拿回title,收回deposit。」
星島詢問陸律師,為何final closing的正式交樓日期及何時發出通知只由發展商說了算?陸嘉華律師直言,「因為當初你簽署APS的條款就是發展商定,發展商通知你final closing你就要ready 。」
(圖片:Pexels)
資深地產代理Johnson Yu接受星島採訪。(星島記者胡智豪攝)
資深地產代理Johnson Yu談到在加拿大的一般情況時指出,其實樓花買賣協議(APS)對買家保障有限。他舉例指,很多買家在簽署合約時,其實沒有太多選擇,「對方叫我簽,我就只能簽」,等到日後出問題時追問原因,買家才發現當時根本無法修改條款。
Johnson Yu舉買condo樓花為例,簽訂APS時有十天的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雖然冷靜期容許買家諮詢律師,但發展商強勢的情況下,律師亦難以為客戶爭取額外保障。特別是在市場旺盛時期,發展商可能會說「你不簽,後面有人排隊買」。極端情況下,個別發展商甚至會要求豁免十天冷靜期,這對買家而言自然相當不利。
七、
買家應多留意APS條款
提前預算兩大關鍵日期
陸嘉華律師特別提醒樓花買家,在簽訂買賣協議APS時,買家應聘請專業的地產經紀及律師。他提醒,樓花買家應格外留意兩個日期,一是occupancy日期,二是final closing日期。
他指出,雖然業主只能聽發展商話事,自己完全無法提早得知這兩個日期,但買家應為此做好充分的財務準備。當收到發展商通知此二項日期後,買家便要準備好臨時入伙費及交樓相關金錢。
因此,買家要格外留意,發展商在買賣協議APS內列明如何計算這些費用,並為此提早做好財務規劃,勿失預算。
持牌法律顧問Raymond Lee亦指出,若樓花買家計劃在日後轉讓樓花(做assignment物業轉讓)或出租,必須在簽署買賣協議APS之前與發展商談妥,並盡量取得書面同意,「因為一旦簽署了APS,你基本上已經沒有談判的餘地。」
(圖片:Pexels)
八、
樓市低迷 發展商融資壓力增
現金流繫於銷售與交樓時間
過去數年,多倫多原本火熱的 condo 市場逐漸降溫。隨著投資者退場,開發商亦開始延遲或取消房產開發項目。
調查機構Urbanization 於 2025 年 7 月公布了大多區《第二季度柏文調查報告》。報告指出自 2024 年初起的一年半內,大多區已有 21 間地產商取消了共 4,412 個 柏文單位的興建開發計劃,創下自 2018 年以來新高。《Global and Mail》於7月中報道指,過去三個月更有四個開發商取消項目,「九五發展公司」便是其中之一。據悉,該公司取消了原定於 Markham 開發的一個小型項目。
地產代理 Johnson Yu指出,地產發展商通常透過銀行或金融機構取得建築貸款,是否使用高槓桿則視乎個別地產商。然而若單位未能順利售出,或買家未能完成交易,銀行可能拒絕按時批出貸款,導致發展商出現資金缺口,甚至追討準買家的違約責任。由此可推,賣屋日期與交樓時間,其實密切影響到發展商的現金流狀況,任何延遲都有可能影響資金鏈的穩定性。
九、
臨時入伙期間常見出租單位
能否出租決定權全在發展商
對於買家而言,面對每月逾五六千元的高昂入伙費,非自住用途的樓花買家便經常於臨時入伙後,迅即將單位出租以作補貼。陸嘉華律師亦表示,他有不少客戶投資的Condo物業,在臨時入伙期間已經出租。
陸嘉華律師強調,在完成正式交樓之前,業權未正式轉讓予業主,單位能否出租仍屬於發展商的決定範疇。雖然極少有發展商明文禁止出租,但樓花業主若計劃在臨時入伙期間出租,應主動通知發展商,以免日後引起爭議。
兩名不知情狀況下租住臨時入伙單位的香港女租客,被逼遷期間遭斷水斷電9天。(星島記者胡智豪攝)
星島早前採訪兩對被「九五發展公司」要求遷出的香港女租客及隔壁一對情侶租客,他們都稱,一早已於物業管理處登記自己的租客身份,並獲物業管理提供儲物間、車房、信箱及大門鑰匙等入戶必備物品。他們亦均聲稱,對樓花業主未能成功交樓一事毫不知情。
香港女租客陳小姐對星島指出,「我之前一直有跟Adam Yang(該處物業管理代表)溝通,我登記了我的資料,我跟他說了我是租客,我的租約期到何時,從幾時開始、到幾時結束,他都知道。」
星島並採訪一對銀髮華人業主得知,他們的單位於今年四月獲通知可以臨時入伙。之後他們開始支付每月逾六千元的入伙費。由於不知悉單位何時可正式交樓,華人夫婦於是在6月簽定租約將單位租出,租約期由今年7月1日開始。他們亦曾如實告知物業管理。「我們有申請啊,我必須申請。你不申請(租客)怎麼進來?你不告訴他,難道悄悄地住進來?」
華人夫婦指,之後他們被發展商要求豁免一大筆發展商應付給業主的賠償金。
他們購置樓花單位的臨時入伙日最遲應為2024年11月,但實際入伙日推遲到2025年4月28日。因延遲入伙,發展商原應支付他們一筆封頂7,500元的賠償金。唯夫婦在發展商的要求下已豁免這筆賠償金。
「他們(發展商)說,你要放棄這個賠償金,才有資格在入伙期間去出租。他們說這筆豁免並非強制要你簽,但你最好簽。你必須要給他簽一個合同,放棄你很多權益,(我們)被迫放棄。」他們又提及,知道不少業主都與發展商簽字,同意豁免此項封頂7,500元的賠償金。
銀髮夫婦續指,他們也曾在其他發展商處購置房產,同樣情況出租,從無遇阻。
持牌法律顧問Raymond Lee (受訪者提供)
(圖片:Pexels)
十、
臨時入伙期租樓風險
無聲陷阱租客易中招
陸嘉華律師解釋,部分成交文件(closing contract)會列明,業主在臨時入伙期間不得出租,或規定若想出租,必須事先獲得發展商批准。唯各個發展商的規定並不一致,買家必須細閱文件。
持牌法律顧問Raymond Lee亦提醒,臨時入伙期間出租,須先獲發展商批准,租客及業主均需留神。
法律顧問Raymond Lee就兩港女租客遭逼遷的個案引發的問題指出,舉例一般情況來說,其實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規定,於臨時入伙期間,若有租客登記入住,必須出示發展商的書面同意,方可辦理。不過,部分管理公司並無執行此細項,形同「閉眼放行」。他形容,這種情況猶如一個「無聲陷阱」——管理公司不出聲,租客與業主便誤以為一切合法,直至日後被指未獲同意,才發現問題已成事實。
對此,陸嘉華律師評論:「一般而言,只要你是個善意租客,即使不知業主是否擁有業權,也未知自己不應該居於該處,只要行事善意(conduct yourself in good faith),你依然享有租客權利。」
陸嘉華律師又建議,租客如承租新落成的公寓單位,應先確認臨時入伙期間是否允許出租。租客可要求業主或管理公司提供書面同意,甚至查閱APS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
(圖:星島記者胡智豪;Pexels)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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