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致敬一起半個多世紀前的原住民土地權利案件

【吉米言法】1969年,考爾德 (Frank Arthur Calder) 代表尼斯加部落(說明1)對卑詩省提起訴訟,控告卑詩省總檢察長,要求法院宣告「『原告對其古老部落領土的原住民所有權,亦稱印第安所有權…從未被依法廢除』’。此領土包括納斯河谷、天文台灣、波特蘭灣和波特蘭運河及其周邊1000平方英里的區域,均位於卑詩省西北部」。儘管考爾德的要求在初審,上訴以及終審均被駁回,但是此案件中認為「原住民土地權仍舊有效,從未因條約或法律而被廢除」的結論被繼承保留了下來。

申訴人在初審以及上訴法院被駁回後,經由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准許提起上訴(Calder et al. v. Attorney-General of British Columbia, 1973)。上訴人聲稱,1763年10月7日的《皇家公告》 (說明2) 適用於尼斯加(Nishga)地區,並賦予他們受其保護的權利。

問題是在《皇家公告》頒布之時,卑詩省還不存在。

北美西海岸的殖民歷史比較複雜,西班牙曾在16至18世紀在北美大陸上擁有過一個七百六十萬平方公里的龐大的領土,謂之新西班牙。

新西班牙的最西端就是今天的加利福尼亞州,從上加州(Alta California) 約北緯42度地區往北一直到北緯61度的整個沿海地區也都是西班牙所聲稱的領土(非實際控制),稱為努特卡地區(Nootka Territory)(說明3)。該區域包含了今天部分的美國俄勒岡,華盛頓州,阿拉斯加,以及加拿大的卑詩省和育空地區。

因此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卑詩省的發現和定居歷史表明,納斯谷甚至整個卑詩省都不可能在該公告的範圍內。該地區直到1846年《俄勒岡條約》 (說明4) 簽訂後才被納入英國的主權。因此,尼斯加部落並非1763年在英國保護下的幾個原住民族或部落中的任何一個,他們也不在該公告的範圍內」。

但是法庭同時解釋道,「就這份皇家公告而言,可以說,當其他探險國家對原住民權利漠視不顧時,英國卻對北美印地安人採取了極為啟蒙的態度。這份宣言必須被視為一份基本文件,任何關於原住民權利的公正裁定都以此為依據」。

法庭進一步表示,「大量判例肯定了普通法對原住民擁有和享受其土地的權利的認可,這與尼什加的情況完全類似。與尼什加人聲稱他們對相關土地擁有一定權利或所有權的說法相呼應並得到支持的是1763年《皇家公告》中對原住民權利的保障。公告的措辭表明,其意圖是將落基山脈以西的土地納入其中」。

但是在這種土地權利是否存續的問題上,加拿大最高法院對尼斯加部落對其土地的主張意見產生了分歧。3位法官認為雖然原住民土地權曾經存在,但已因殖民統治與加拿大建國(1858年-1871年)的公告和條例而被廢除,駁回了原住民的上訴。另3位法官則認為該土地權從未因條約
或法律而被廢除,仍然有效。

這些持「原住民土地權從未因條約或法律被廢除」觀點的法官引用了美國的判例United States v.Santa Fe Pac. R.R., supra, 314 U.S. at 347,表示「由於公共記錄中沒有『明確跡象』表明主權國家『有意廢除所有索賠人對其財產的權利』,原住民的所有權依然有效 」。

不僅如此,他們還進一步引用了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主席赫爾丹子爵關於原住民權利的論述,「最初的原住民權利是一種公共權利,必須推定它繼續存在,除非根據具體情況或環境證明相反的情況」。

事實是,卑詩省在1871年加入聯邦後,加拿大國會並未採取任何步驟或程序來明確廢除原住民的所有權。

在高院3比3僵持不下的時候,最後一名皮金法官(Pigeon J.)表示在沒有卑詩省省督授權的情況下,法院對於向君主提起的卑詩省領土所有權主張並無司法管轄,因此以程序問題駁回了上訴。

雖然考爾德案子一輸再輸,但是此裁決首次在加拿大法律體系內承認了原住民土地所有權的存在,為後來的一系列原住民土地權利的案件成功地鋪平了道路。

說明:

1 尼斯加人是居住在加拿大卑詩省西北部的納斯河流域的原住民。意味“納斯河的人民”,納斯河約在北緯54度到57度的位置,離開卑詩喬治王子城大約600公里的距離,距離溫哥華更是1300多公里之遠。
2 1763年的《皇家公告》由英王喬治三世頒布,禁止了擅自侵占原住民族土地,並規定需透過官方程序與原住民族進行土地交易。該宣言成為加拿大條約制度的基礎,並在1982年《憲章》第25條中獲得承認,為原住民族權利提供憲政保障。
3 西班牙透過18世紀90年代的努特卡協議放棄了對太平洋西北地區的權利主張。在努特卡危機之後的努特卡會議上,西班牙將太平洋西北地區的權利授予了英國。然而,它並沒有廢除西班牙對太平洋西北地區的權利。隨後根據1819年的《亞當斯-奧尼斯條約》,西班牙放棄了對北緯42度以北所有剩餘領土的主權要求,並將其轉讓給美國。
4 所以自1818年起,英美對今天的太平洋西北地區共同佔領。 但是這種安排漸生緊張,終於在1846年英美簽署了《奧勒岡條約》(Oregon Treaty), 確定邊界線為北緯49度(49th parallel)從落磯山脈延伸至太平洋,作為英美之間的國界,而溫哥華島(Vancouver Island)雖位於南邊,但全島劃歸英國。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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