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死因│港灯董事总经理郑祖瀛指接收“南丫四号”时:信赖财利船厂嘅专业,海事处嘅发牌制度
南丫海难死因研讯今进入第29日,港灯董事总经理郑祖瀛供称,根据标书内容“南丫四号”船体内部需包含5块水密舱壁,惟财利船厂没有白纸黑字讲明,在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不装水密舱壁,而港灯在收船时仅关注“南丫四号”是否能通过海事处的发牌程序适合航行及船只的功能性等,强调港灯没有造船专家,是以用家的身份购买船只,故“信赖财利嘅专业,海事处嘅发牌制度”。
港灯指从未收过财利“白纸黑字”告知水密舱壁有改变
港灯董事总经理郑祖瀛供称,港灯在1994年计划建造“南丫四号”时曾邀请财利船厂提交标书,并收到财利递交的总布置图等文件,港灯再就船只规格提出要求,及告知财利若有疑问可通知港灯海事组的主管。财利中标后,双方曾作书信来往及开会,探讨制造船只的重点事项,港灯同事曾向财利提出造船要求,财利会探究要求后思考是否能做到,郑称“我估计同事对船嘅设计未必有深入嘅认识,但系希望只船系咁做”,惟自己没有参与过与财利的沟通。
死因研讯主任引述“南丫四号”的标书内容指,建船时船体内部需包含5块水密舱壁,分隔出6个水密舱,该要求是合约的一部分,财利需要跟住标书规格建造,否则会出现违约的情况,郑同意,补充若财利建船时有部分与标书要求不符合的话,“要白纸黑字同我哋讲边度改咗”。郑强调,港灯购买“南丫四号”着重功能上的要求,例如载客量等,亦关注是否能获得海事处发出的牌照,要经过海事处的发牌才能使用船只。郑称财利从没有就水密舱壁的改变,财利亦没有与港灯商讨并“白纸黑字”列明要作更改。

郑祖瀛明言港灯在收船“南丫四号”时“信赖海事处嘅发牌制度,我唔相信会有唔安全嘅情况”,补充“海事处咗发牌,喺所有人嘅认知入面就系安全”,并称自己当时每天都乘搭“南丫四号”上班,若有同事认为船只不安全“唔相信佢地会接受自己坐呢只船”。
被质疑无仔细验收南丫四号 港灯辩称1年保养期内可追究
在遇难者家属方由李峰琦大律师代表提问下,郑祖瀛同意若港灯在收船后发现有不依照合约的情况出现,要向财利提出书面反对,要求船厂作出补救,而且船只交收后会有12个月的保养期。郑祖瀛表示,提出“南丫四号”船体内部要有5个水密舱壁分开6个水密舱的是财利,原因是水密舱与船的抗沉能力有关。而根据标书及合约要求,郑祖瀛认为即使海事处觉得无论5舱还是6舱都符合要求,财利仍要按合约要求建6个水密舱。郑祖瀛翻查记录确认财利没有通知过港灯会更改水密舱数目,港灯在收船后亦没有提出过书面反对。
郑祖瀛强调自己没有参与收船过程,根据常理而论,港灯收船时“未必系好有系统详细记录哂要验收啲咩”,重复标书已列明港灯的要求,若船厂有任何不依照合约的工程,一定要向港灯书面提出。他形容标书“几百页,甚至千几页”,故港灯收船时“好难做到将标书拎去验收”,形容此举为“唔实际嘅做法”,因此验收时“通常用重点去check”,明言“如果要逐段标书去对,好唔现实”。李峰琦大律师质疑港灯花费900几万购买“南丫四号”却不仔细验收时,郑祖瀛反驳“供应商(财利)无重点讲唔符合规格”,而且收船后有1年保养期,发现有问题可以再向财利追究。
郑祖瀛明言“港灯无造船专家,信赖船厂(财利)嘅专业,海事处嘅发牌制度,建造适航嘅船”,收船同事从保养角度验收,“相信同事唔系针对船建造问题,针对营运同保养”。李峰琦大律师引述早前港灯时任海事主任邓云安的庭上证供,收船时曾就缺少水密舱壁事宜向财利理论,惟最后不了了知,询问郑祖瀛是否认为邓当时理应要向上司反映,郑祖瀛回答“我唔敢喺而家评论,带入当时处境,如果发现有个窿,同财利有沟通,都好怀疑会唔会改变事实,个牌海事处发咗,作为用家有无能力知悉......发牌都系唔安全”,郑祖瀛补充港灯“无造船嘅知识,我哋嘅认知,海事处发到牌,就系适合嘅船”,惟同意港灯要最后把关。
退休海事处验船督察答问题频称“无印象”、“唔记得” 未获批证人费
时任海事处本地船舶安全组的船体科验船督察刘建华供称,主修造船及轮机课程,与造船的设计及构造有关,被问及是否1992年加入海事处、2020年退休、在2007年曾为“南丫四号”进行过2年检时,刘建华均称“唔记得,(2013年)口供有讲”。刘建华确认当年做船只年检时,海事处没有要求督察须带备图则。死因研讯主任冯勇遇引述刘建华2013年的口供,指刘建华提及检验过“南丫四号”的船体内部,惟刘建华庭上称对两舱之间存在通道口“无印象”,被问到若知道有通道口会否有怀疑时,刘建华则称“跟口供,我而家已经退咗休,验船知识唔记得七七八八”。
遇难者家属方由大律师谭俊杰代表引述刘建华口供,指当年不认识“船总长度一成”规则,刘建华同意,“唔记得”是否有审批过稳定性计算,惟记得曾做过其他船只的倾斜测试。谭俊杰续引述口供,称会用目视方式检查“南丫四号”水密舱壁,不怀疑两舱之间存在通道口,因为没有曾经安装过水密门的痕迹,故觉得原本设计已是这样,刘建华确认。谭俊杰续引述时任海事处副处长童汉明口供,认为检验船只的同事若发现舱壁没有水密门理应要有疑问,刘建华回应“No Comment (唔评论)”,再被问及是否应存怀疑时称“我唔敢乱讲嘢”。
刘建华作供后,死因研讯主任为他申请证人费时,遭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拒绝称“He hasn’t been very helpful (他不是十分协助)”,故“No witness fee (没有证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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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讯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难者一并展开研讯,不设陪审团;有利害关系方为海事处、经营“海泰号”的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造及经营“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39名遇难者为区晓霖、邬宝甜、张月媚、许嘉伟、李瑞兰、郭亮莹、苏贵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张颂轩、徐莲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颂彩、易慧、黄丽珍、黎翠玉、徐志伟、陈敏盈、陈荣基、郑燕兰、刘静岚、梁家杰、李咏梅、甄子祈、古文昌、赵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灵、林嘉敏、刘文丽、陈巧銮、郑先鑫、何黄佩兰、徐凯盈。当中包含8名儿童,他们于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岛对海域被淹死。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记者:黄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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