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美國會吞併格陵蘭嗎?

【吉米言法】2025年3月底,美國副總統萬斯指責丹麥對格陵蘭島安全和基礎設施的投資不足,並表示,「格陵蘭島人做得不好 」。萬斯還強調,格陵蘭在美國的安全保護傘下……會比在丹麥安全保護傘下好得多。
儘管美國目前尚未明確提出「 吞併」格陵蘭的目標,但是這種遊走在灰色地帶的表述已經讓格陵蘭,丹麥,歐洲,北約,以及加拿大深感不安,未曾預料,美國竟有一天可能親手摧毀自己一手參與建立的國際秩序。
根據2009年《格陵蘭島自治政府法》的第八章,格陵蘭島可以完完全全地通過自主公投爾從丹麥獨立。
《格陵蘭島自治政府法》的第21條明確,「 (1) 關於格陵蘭獨立的決定應由格陵蘭人民作出。(2) 若依第 (1) 款作出決定,【丹麥】政府和格陵蘭島政府(Naalakkersuisut )之間應開始談判,以期格陵蘭獨立。(3) Naalakkersuisut 與政府之間關於格陵蘭獨立的協議應在格陵蘭島議會
( Inatsisartut) 同意的情況下簽訂,並由格陵蘭全民投票批准。此外,該協議應在丹麥國會(Folketing)同意的情況下簽訂。(4) 格陵蘭島獨立意味著格陵蘭島對其自身承擔領土主權。」
先不論格陵蘭島是否在目前的局勢下有胃口考慮獨立公投,即便假設格陵蘭人民有意願投靠美國,格陵蘭人民也必須先完成獨立,而不是一步到位投入到美國或者任何其他國家的懷抱。
當法律告訴我們格陵蘭加入美國困難重重的時候,剩下的唯一選擇就是武力吞併。或者說美國脅迫丹麥(包括格陵蘭)簽署特殊協約,賦予美國在類似巴拿馬運河協議中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允許美國使用武力干預這一地區的權利。
但是美國攻擊丹麥,就是北約成員國的實質內戰。北約有32個成員國,其中包括丹麥,而且丹麥還是1949年最早的十二個北約創立國之一。
按照《北大西洋公約》第 5 條規定,「各締約國同意對於歐洲或北美之一個或數個締約國之武裝攻擊,應視為對締約國全體之攻擊。因此,締約國同意如此種武裝攻擊發生,每一締約國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承認之單獨或集體自衛權利之行使,應單獨並會同其他締約國採取視為必要之行動,包括武力之使用,協助被攻擊之一國或數國以恢復並維持北大西洋區域之安全。 」
如果美國對丹麥所屬的格陵蘭島進行武裝攻擊,除了同室操戈,還是背信棄義之舉,因為美國還會違反《北約》第一條的規定,即締約國「保證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以和平方式解決任何有關各該國之國際爭端,其方式在使國際之和平與安全及公理不致遭受危害,並在其國際關系中避免採用不合聯合國宗旨之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
丹麥目前對美國婉拒的態度基本不可能允許美國把格陵蘭變成巴拿馬運河。任何其他形式的武力侵犯,就意味著北約現有秩序的徹底瓦解。為了避免俄羅斯和美國的腹背受敵,歐洲必須自主,自立,自強地保障歐洲自身的安全,歐洲軍工行業以及歐洲軍隊必然迅速崛起,世界重新回到多強的叢林法則時代。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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