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男子认刑毁及危害国安等5罪原判监10个月 官复核改囚8个月8周
【刑毁/煽动字句/危害国安/煽动意图/刑期复核】53岁男子于去年5月至12月期间损坏位于湾仔和铜锣湾一带的天桥升降机门,并留下煽动字句,上周承认4项刑事损坏罪,及一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共5罪后,原被判囚10个月。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为判刑作出复核,更正被告刑期为8个月8星期。
苏官指上周宣读判刑时,指被告须入狱10个月,但其后发现8星期的监禁应为56天,而非2个月所代表的60天,被告会因此多服刑4天,故提出本次复核。苏官表示,按照本来的安排,被告的4项刑损罪每项有2星期的刑期与煽动罪的刑期分期执行,故被告的总刑期应为8个月8星期。
53岁被告李树铭于2024年5月3日至12月13日期间,在湾仔会展站及西面连接隧道、会议道行人天桥附近、港湾道及杜老志道交界行人天桥及其附近,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天桥的升降机门;另于2024年10月17日,在港湾道及杜老志道交界行人天桥,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在天桥升降机门写上陈述和公开展示涉案煽动陈述。
案件编号:ESCC3309/2024
法庭记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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