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男子認刑毀及危害國安等5罪原判監10個月 官覆核改囚8個月8周
【刑毀/煽動字句/危害國安/煽動意圖/刑期覆核】53歲男子於去年5月至12月期間損壞位於灣仔和銅鑼灣一帶的天橋升降機門,並留下煽動字句,上周承認4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共5罪後,原被判囚10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為判刑作出覆核,更正被告刑期為8個月8星期。
蘇官指上周宣讀判刑時,指被告須入獄10個月,但其後發現8星期的監禁應為56天,而非2個月所代表的60天,被告會因此多服刑4天,故提出本次覆核。蘇官表示,按照本來的安排,被告的4項刑損罪每項有2星期的刑期與煽動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故被告的總刑期應為8個月8星期。
53歲被告李樹銘於2024年5月3日至12月13日期間,在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及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天橋的升降機門;另於2024年10月17日,在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在天橋升降機門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涉案煽動陳述。
案件編號:ESCC3309/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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