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修合約需註明完工日期 否則遭罰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法官命令裝修承包商須退還房主的 10,000 元押金,因為裝修合約中沒有註明完工日期。
CTV 報道,法官皮爾森(Paul Pearson)對該糾紛的裁決於上星期在網上公佈,結束了數年的衝突,同時也對長期的房屋裝修問題做出了說明。
該判決開頭寫道:「此事的焦點在於卑詩省的《商業行為和消費者保護法》是否要求在房屋裝修合約中寫明完工日期。...我認為確實如此,並且如果未以書面形式註明完成日期,消費者可以在一年內取消合同,並要求全額退款(不扣除任何費用)。」
在本案中,李凡 (Li Fan,音譯) 聘請了 Northern Tropic Homes Ltd. 來建造一間日光浴室 — 於 2021 年 12 月簽署了一項價值 114,744 元的裝修合同,並支付了 10,000 元的定金。
法庭獲悉:「值得注意的是,書面協議並未列明工程預計完成的日期。」
10 個月過去了,工程仍未開工,也沒有獲得建築許可。承包商告訴李凡,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全球供應鏈問題,導致難以取得必要的材料,而且運輸成本飆升。承包商告訴李,該項目將額外花費 17,310 元加商品及服務稅。
由於不願意支付增加的費用,李凡通知承包商取消裝修、終止合同,並要求退還押金。
根據決定,承包商拒絕退款,理由是制定計劃和購買材料已經花費了金額 — 估計花費了 23,611.52 元。
法官皮爾森寫道:「我確信被告在項目準備和玻璃及鋁部件製造上投入了大量資源。」
取不回訂金的李凡採取了法律行動。李凡僅要求取回訂金,並未尋求違約賠償。
最終法官判決稱,他認為《商業行為和消費者保護法》允許「消費者」在某些情況下不受處罰地終止與「供應商」的協議。
法官解釋說,法律要求這些合約包含許多具體內容,包括完成日期。如果遺漏了任何「必需組件」,消費者就有權在一年內終止合約而不受處罰。
然而,承包商辯稱,要求確定完工日期「忽視了建築項目的實際功能」。
儘管皮爾森承認,房屋裝修的時間表可能會因許可程序、供應商問題和勞動力短缺而延遲,但他認為仍需要註明完工日期。
法官寫道:「由於合約中沒有完成時間表,如果裝修工程延長數月甚至數年,超出消費者的預期,消費者將不會得到任何補救措施。」
法官稱,該立法並不限制完成日期可以設定在多遠的未來,也不排除在合約中寫入考慮到延期可能性的條件。「它只是指引一個人去行動。」
圖: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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