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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3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30

口岸爆炸案│證物警員於涉案單位內搜獲殘留化學品白色膠蓋 外觀與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檢獲證物相若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52天審訊。控方庭上展示證物警員於大角咀涉案單位內檢取的證物,當中包括一個有紅色外框的圓形白色塑膠蓋;控方指該膠蓋被驗出硝酸鉀和鎂粉的痕跡,警方亦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檢獲一個外觀相若的膠蓋,並於庭上展示相片。根據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涉案單位疑被用作製造炸彈。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多項證物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周國豪今續出庭作供。控方繼續在庭上展示周國豪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大角宏創方503室內檢取的證物,包括一個白色膠蓋、49個玻璃瓶、兩包聚氨酯樹脂、4個頭盔、11塊電路板、一枝金屬管等。

控方又指,部分證物因為較大型及重、或屬於化學品,故沒有直接在庭上展示,當中包括一袋重7.9公斤的鋁粉末、一堆電子火柴、一袋炮仗、一個平底鍋內有硝酸鉀和糖的混合物、以及一個內有硝酸鉀、硫磺和鋁粉的玻璃瓶;並於庭上展示相片。周國豪確認相關證物均在503室內檢取,而他完成搜查後便在記事冊上撰寫記錄。

警方在宏創方檢獲多項證物。資料圖片
警方在宏創方檢獲多項證物。資料圖片

 

港鐵羅湖站曾發生爆炸案。資料圖片
港鐵羅湖站曾發生爆炸案。資料圖片

 

周國豪供稱,完成搜查後,他等待同事沈鴻源完成錄取警誡口供及被告吳子樂有空檔,至約凌晨3時10分,他帶同吳子樂及指出在單位內檢取的證物詳情及位置,及向吳子樂覆讀警員記事冊內容,吳子樂閱讀過警員記事冊內容後,在記事冊上簽名作實。其後沈帶吳子樂離開,直到近早上6時,周國豪再次在吳子樂的見證下,測試早前沈稱從吳子樂身上檢取的鎖匙,並成功開啟503室的大門。

周國豪稱自己及後繼續留在現場處理證物工作,直到同日晚上10時後,才再次在旺角警署見到吳子樂,並協助沈為吳子樂「打指模」;他沒有參與警誡錄影會面工作。

另外,控方播放宏創方5樓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警方約於晚上11時52分曾經從單位內搬出一個膠箱和一個行李箱。周國豪稱他知悉兩者被推出單位外,當時沈亦曾在現場表示「搬個吉篋出去」,而後來該行李箱曾重新搬回單位內,搜查後確認當中沒有物品。周國豪確認自己沒有檢取該膠箱、行李箱和單位內的魚竿等物,因為「與本案無關」。

閉路電視影到吳張2人拖喼進入503室

控方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吳子樂當晚近7時曾拉着一個行李箱進入宏創方地下大堂,透過升降機前往5樓及進入503室;未幾,吳子樂拖着行李箱,與李嘉濱搭升降機到10樓,李嘉濱用鎖匙打開1008室,兩人先後進入;約5分鐘後,其後兩人帶同該行李箱返回503室;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當晚近10時,吳子樂和張琸淇一起進入503室。

周國豪供稱,閉路電視拍攝到的行李箱與他在503室檢取的行李箱顏色相同,兩者的四角亦同樣是銀色,兩者大小以肉眼看來一樣,新舊程度也相近。周國豪早前供稱,503室內檢取的行李箱內有多個包裝袋及膠袋,內含灰色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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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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