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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01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01

口岸爆炸案│警員在辯方盤問下指被告吳子樂從沒有表示需要休息 因案件調查有逼切性 每次錄影會面前向對方查詢 被告均稱情況合適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50天審訊。辯方盤問時警員,質疑警員拘捕被告吳子樂後,在凌晨深夜刻意不讓吳子樂休息,並與他錄取警誡口供及在警署進行3次錄影會面。警員不同意,稱吳子樂沒有表示過自己需要休息,「案件調查有逼切性」,而每次進行錄影會面前亦有詢問吳子樂,他均表示情況合適。

凌晨錄取3份口供 警指吳無提出要休息

警員沈鴻源、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今續接受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盤問。

辯方指,沈與吳子樂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宏創方503室錄取3份警誡口供期間,不曾詢問吳子樂須否休息。沈同意。辯方續指,當時沈很可能知道吳子樂已經感到疲倦,但直到凌晨3時許、完成3份警誡口供前,都不曾向吳子樂指出如果感到疲倦、可以暫停錄口供。沈不同意,稱「相信警誡詞裏面包含左所有元素」,如果吳子樂認為不合適,可以保持緘默。

警員承認於宏創方向吳子樂錄取3份口供都不曾休息。資料圖片
警員承認於宏創方向吳子樂錄取3份口供都不曾休息。資料圖片

 

辯方指警方曾以張琸淇(圖)威脅吳子樂要「隊死」另兩名被告。資料圖片
辯方指警方曾以張琸淇(圖)威脅吳子樂要「隊死」另兩名被告。資料圖片

 

辯方:吳子樂第2次錄影會面時稱「眼瞓」

辯方指,沈刻意不讓吳子樂休息,繼續在深夜錄口供,是為了逼使吳子樂屈服於沈對他作出的「威逼利誘」;沈不同意。沈同意如果吳子樂感到疲倦,會影響其答案的準確性,但認為須「視乎返第3被告(即吳子樂)點解」,以決定是否繼續錄口供,如果吳子同意繼續錄口供及進行錄影會面、或認為自己情況合適,警方有機會繼續調查,「因為案件調查有逼切性」。

辯方指,即使有機會影響到答案準確性,沈仍繼續與吳子樂進行錄影會面。沈稱「呢個係一個假設嘅問題」,指辯方自行斷定吳子樂有疲倦情況。法官陳仲衡亦關注,這是一個抽象的情況。辯方則指,被告曾在第2次錄影會面中曾指出自己「眼瞓」。

辯方指,吳子樂在3月7日晚上11時許被拘捕,一直接受警方調查到同日早上,必然會感到疲倦。沈不同意。辯方續指,吳子樂在錄影會面的神情舉止亦顯得疲倦,直至早上約10時,吳子樂在第2次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好眼瞓」及接受「好耐審問」。沈稱自己當時有向吳子樂澄清,澄清後得到的答覆令他認為吳子樂可以繼續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指,當時沈沒有澄清吳子樂是否「眼瞓」,只澄清「審問」一事。沈稱吳子樂表示經過「長時間審問」而感到「有啲眼瞓」,「眼瞓」是由「審問」所導致,但同意自己當時沒有提到「眼瞓」一詞。辯方又指,沈當時不斷向吳子樂澄清,直至吳子樂說出「我講錯咗係審問」,是擔心如果吳子樂不同意澄清,會被人發現曾向吳子樂「打、嚇、氹」。沈不同意。

警員稱吳子樂無要求休息

辯方續指,及至早上10時半至11時許,沈才給予吳子樂35分鐘時間,用作吃飯及上洗手間,其後便繼續進行第3次錄影會面。沈同意。辯方指,吳子樂在第2次錄影會面中已經表示「眼瞓」,而當時已通宵接受約12小時調查,沈其實知悉吳子樂已感疲倦,應該給其休息時間。沈不同意,稱吳子樂沒有表示須休息,而案件調查有逼切性,每次進行錄影會面前亦有詢問吳子樂,他均表示情況合適。

辯方問到,警方與吳子樂進行第3次錄影會面後,帶吳子樂到家中搜查時,吳子樂是否曾擁抱母親及哭泣。沈同意。辯方追問,當時吳子樂有否着母親為他找律師。沈則不同意。

另外,辯方指稱,沈拘捕吳子樂後,沈曾詢問吳子樂「1月25號上嚟做咩,拎個煎pan係咪整炸彈呀」,當時吳子樂否認及稱「我上黎係處理豬嘴個啲買賣㗎咋」、「我而家呢,係等緊個女仔返嚟,畀返個啲錢我啫」。沈不同意。

辯方指警員曾以張琸淇威脅吳要「隊死」另兩被告

辯方續指,當時沈曾以吳子樂女友、即張琸淇作威脅,「你都唔想佢有事㗎,不如同我合作,我轉你做污點(證人),我保證佢無事」,及後帶吳子樂到宏創方5樓殘廁內,並以2016年「石棺藏屍案」的污點證人「小草」為例,稱「佢都係咁甩身咋嘛」、「幫我隊死五飛(即何卓為)同張家俊就得,咁我就幫你轉做污點證人」。沈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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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將吳子樂頭部按進馬桶沖廁並教導如何錄口供

辯方又指,當時沈曾詢問吳子樂是否知道其他人的「花名」和姓名,又問吳子樂是否「夠鐘改名」,吳子樂否認及稱「我上嚟係處理豬嘴買賣,我本身以為你係拉我呢樣嘢……」,沈當時表示「仲玩嘢?信唔信我搞埋你條女呀啦」及掌摑吳子樂,其後把吳子樂頭部按進馬桶內及沖廁。沈不同意。

辯方指,吳子樂其後同意配合沈,沈在殘廁內與吳子樂錄取口供,並教導吳子樂怎樣回答,期間另曾數次把吳子樂的頭部按進馬桶。沈不同意。辯方另指,吳子樂曾要求致電女友才配合警方,沈因此再次嘗試把吳子樂的頭按進馬桶,但後來致電同事及讓吳子樂與張琸淇通電話。沈亦不同意。

辯方續指,沈曾告知吳子樂進行錄影會面時「記得要講啲咩嘢㗎啦,咁你一陣自己執生啦」,吳子樂問可否見律師,沈則要求吳子樂先進行錄影會面、錄取殘廁內教導他的口供;辯方又指,警方帶吳子樂前往油麻地警署進行錄影會面的車程上,沈曾揶揄吳子樂是「曱甴」及「政治炮灰」。沈一概不同意。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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