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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16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16

官恩娜家族爭產戰丨被告方結案陳詞指死者從未提及受不當影響

藝人官恩娜已故外婆勞笑鳳生前把逾4000萬元資產贈予官恩娜胞兄官仲銘,再立遺囑將遺產全數贈予「契仔」馮明業。官恩娜3名姨母質疑「契仔」連同官家合謀奪取外婆財產,入稟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結案陳詞,法官陳嘉信質疑官恩娜兄長官仲銘取走款項是否自願轉賬,另質疑死者生前與精神科醫生對話中,被問及居住地址時爲何提供賽馬會地址。

本案三名原告為死者勞笑鳳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么女麥美華,兩名被告為勞笑鳳次女、官恩娜母親麥銀麗,以及麥銀麗的男性好友、勞笑鳳「契仔」馮明業。

被告之一、死者么女麥美華。劉駿軒攝
被告之一、死者么女麥美華。劉駿軒攝

 

勞笑鳳從未提及受「不當影響」情況

被告方代表馮明業的大律師結案陳詞時指,死者勞笑鳳於2011年進行眼部手術前,是一位獨自生活的老太太,負責租金談判租約,沒有理由認為她的能力之後突然出現缺陷,下降到了一定程度,讓她無法應付。原告曾提及存在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或有機會在日常生活中提及「你的女兒拋棄你,我才是真正關心及照護你的人」等相關內容。若死者的確受到不當影響,她必定會尋求緊急幫助,勞笑鳳於2012年至2014年間曾與女兒麥銀麗及胞妹勞金鳳有過私人對話,亦有多次公開或私下與他人溝通的機會,惟勞笑鳳從未提過存在不當影響的問題。

陳官今庭上質疑,官恩娜兄長官仲銘(洋名Jamis)曾提取與死者的聯名戶口中逾3,800萬元,該筆轉帳是否無償轉帳,因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轉帳是否自願轉帳。陳官另質疑,死者生前與精神科醫生李卓穎的對話中,被問及居住地址時,爲什麽會提供了賽馬會地址,而非自己的居住地址。辯方回應稱未能進一步確定死者是否能夠區分賽馬會的地址和住所地址。

無阻勞笑鳳使用手機或與其他人溝通見面

被告方代表麥銀麗的大律師結案陳詞時指,原告一方曾投訴遭阻止與母親勞笑鳳見面,及稱麥銀麗曾拒絕讓勞笑鳳使用手機,惟辯方提出是勞笑鳳不想使用手機,因已有被告陪伴她,指若勞笑鳳真的想使用手機,她絕對可以向工人及馮明業拿取手機使用,且勞金鳳一直可以與她保持聯絡及見面。原告亦曾提及被告與勞笑鳳的關係當中或存在權力依賴關係(power-dependence relationship),因照顧者對受照顧一方或容易掌握關係的主導權,惟辯方認爲勞笑鳳實際上是在接受被告的恩惠,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運用照顧者的身份作出任何行動。

原告一方另曾指因被告不允許她們探望勞笑鳳才導致她們長期缺席,辯方反駁稱麥銀麗沒有下「逐客令」,不然也不會出現原告們與勞笑鳳的兩次會面。辯方續稱,原告們與勞笑鳳的第二次見面,是爲了在麥銀麗不在的情況下,了解勞笑鳳當時是否經歷難過或傷心的時刻,惟她們在咖啡廳單獨地及將勞笑鳳與麥銀麗分開的情況下會面時,原告們沒有聽到任何關於麥銀麗的投訴。辯方稱勞笑鳳就著被告對其照顧感到開心及感激,認爲原告一方在沒有證據顯示存在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的情況下作出該指控極其不公平。

案件編號:HCAP37/201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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