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刺殺國家領袖 算是謀殺罪還是叛國罪?
【吉米言法】2024年7月13日下午6點11分,美國前總統特朗普在美東賓州巴特勒農場展覽地(Butler FarmShow Grounds)的總統競選集會中,遭遇20歲男子托馬斯·克魯克斯使用半自動步槍(AR15)槍擊,特朗普的右耳廓受傷,爾托馬斯·克魯克斯則隨後被特勤人員迅速擊斃。公眾不僅對特勤人員的失誤表現出了巨大的憤怒,還有不少人指出對前總統的刺殺行為涉嫌叛國,但果真如此嗎?
君主立憲國家在遭遇君主刺殺事件時,的確刺殺的行為是夠得上叛國罪。以加拿大為例,根據加拿大刑法 46 (1) 條款「此人在加拿大犯叛國罪,若 (a) 殺害或企圖殺害君主陛下,或對君主進行任何導致死亡或毀壞的身體傷害,致殘或傷害,或監禁或限制...」。
英國的叛國罪歷史悠久,根據牛津大學博德利圖書館的資料,自叛國法1351年版本開始,後續還有1702,1790,1795,1814,1842年等版本。除了「涉及和君主死亡相關的罪行被視為叛國罪」,最新修訂的於2015年生效的《2013 年王位繼承法》中將涉及君主王儲(無論性別)的死亡也被視為叛國罪,並且將「侵犯」王儲妻子也被納為叛國罪(僅當王儲是男性的情況下)。
可是美國並非君主制度,根據《美國法典》第18卷2381條 - 叛國罪的規定,「任何人因效忠美國而對美國發動戰爭或追隨美國的敵人,在美國境內或其他地方向他們提供援助和慰籍,即犯叛國罪,應處以死刑,或處以不少於5年的監禁根據本標題處以不少於一萬美元的罰款;並且不能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
根據《美國法典》第18卷84篇的1751條,刺殺,綁架,意圖刺殺,兩人或以上陰謀刺殺或陰謀綁架「任何擔任美國總統、候任總統、副總統的個人,或者,如果沒有副總統,則為美國總統辦公室繼任順序中的下一位官員、候任副總統,或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代理總統的任何人」都犯有「總統和總統工作人員刺殺、綁架和襲擊」的罪行。
因此可以說,監管美國總統不是君主,刺殺總統仍舊是一項聯邦重罪,只是名字不叫叛國罪而已。作為前總統,特朗普現在只是一介平民,所以他遭遇的刺殺就談不上是刺殺總統的罪行,只能當作謀殺未遂的案件來處理。
美國自1776年立國至2024年,總共歷經46屆總統,除了四位總統(1865年的林肯總統,1881年的加菲爾德總統,1901年的麥金利總統,以及1963年的肯尼迪總統)被成功刺殺,還有里根總統在任內遇刺受傷,老羅斯福前總統以及特朗普前總統遇刺受傷。其他歷任總統執政期內的攻擊及刺殺意圖就更數不勝數了。
雖然美國的槍枝普及度,以及憲法第二修正案所保護的擁槍權可以部分解釋美國總統遭遇刺殺的相對高頻率,但是對總統(國家元首)的刺殺,並不被列為「叛國罪」也可以視作一個因素。
因為不是叛國,那極端份子就可以堂而皇之以愛國或其他意識形態的名義來給自己的罪行注入一種正義感和使命感。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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