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黃振強指直到試槍 才感吳智鴻有軍火並非「吹水」 並承認不讓隊員知道「我做咁危險嘅事」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12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辯方指出黃振強沒清楚向隊員解釋行動計劃和危險性,致使成員未能選擇參與計劃與否。黃稱根據大家示威經驗,已從他身上獲得清晰指示,但另一方面又指行動前夕仍未獲同謀者吳智鴻告知炸彈確實位置,也沒留意小炸彈大約鄰近油站,故沒有向其他被告提及。

昨日提到2019年11月17日屠龍小隊於大鴻輝達成不會親身用槍和炸彈的共識。

黃振強稱沒向吳智鴻提隊員決定不親用槍械炸彈

張銘裕代表大律師姚本成今問到,黃振強於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時,有否向對方提及隊員間共識,黃回答沒有,並不會告知吳智鴻「我啲隊員點點點...」,只有向吳稱「呢邊會配合佢」,但如對方問及便會如實回答。辯方指黃道出「我哋會配合」前有否徵詢隊員,黃回覆沒有,辯方質疑前一天傾談間成員無同意過配合,黃同意。

試槍才知吳智鴻有軍火非「吹水」

黃振強同意辯方指直到試槍一事後,他才有感吳智鴻有軍火並非「吹水」,但無法界定自己是否11月18日才同意吳使用槍和炸彈、由小隊配合,因吳7月底已在對他說軍火事宜, 辯方關注黃當日「你係嚟真既,唔係敷衍說話?」,還是「投其所好,氹住佢先?」,黃同意前者,否認後者。

黃稱打算趁亂「啪2條」

根據黃振強與吳智鴻的對話,黃表示想拿取一支手槍,「我諗住趁亂乘機啪2條,然後永久棄」,但著對方「唔好俾我teammate知」,辯方質疑是否向隊員隱瞞重要事項,黃同意,並指「都有私心,無必要俾佢知我做咁危險既事(殺警)」,隨後吳提及「唔想打就走先」,會有人使用自製手榴彈,黃則表示「我走先」,辯方問是否因害怕想先行離去,黃不同意但稱是第一次聽到吳有手榴彈。

吳智鴻叮囑不可散播炸彈與槍手位置地圖

12月3日黃振強與吳智鴻等人在荃灣松記會面談及12月8日行動,黃確定當日和翌日均沒有與成員談及「大計劃」,因未決定好隊伍行動細節。辯方又質疑吳智鴻傳予黃的炸彈和槍手位置地圖,只有傳送予軍師阿Kan,其他隊員並不知情。黃表示獲吳叮囑不可散播地圖。

行動前兩日仍未通知成員事後要走

12月6日,當有成員在滅龍群組問「8號後洗唔洗避」,阿Kan稱「我諗諗」,辯方質疑為何不提醒成員要走,黃振強解釋「計劃緊」。其後阿Kan又稱「引班狗就走得」,有成員表示「姐係平時做既嘢」,阿Kan補充要特定地方,辯方質疑黃為何不解釋阿Kan所說的計劃正確與否,黃表示行動由他與阿Kan共同計劃,「佢意思姐係我意思」。

稱行動前一天曾向隊員展示炸彈位置圖

辯方關注黃振強當時無解釋地圖中槍手和炸彈位置內容予成員,強調行動會否影響無辜第三者是另一回事,成員又或會被炸彈波及,遂需要在詳細資訊、確實指示下,隊員才能判斷參與行動與否,否則構成不公平。直至12月7日在安全屋中,辯方指根據主問內容,黃仍沒提及向成員提到炸彈位置。黃解釋吳智鴻被捕前仍未向他解釋炸彈確實置於何地,但在安全屋中有展示炸彈地圖,「俾佢哋望咗眼,有個概念」,辯方質疑黃初次提到展示地圖。另在被捕當日錄影會面中,黃亦沒講述當日安全屋發生之事,反而歷經3年半才在無損權益口供中憶述,黃承認辯方指當時誰人在場,以及談話內容「有機會錯」。

黃承認計劃行動後自己先離港未告知隊員 

辯方指行動前夕黃振強只著成員不需帶裝備,卻不提醒要收拾行李,問黃有否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叫成員「執行李」,黃指telegram上沒有,但曾親身與成員提到「走佬」。黃其後又補充當時已接洽家長,對方可為全部成員安排台灣住宿和工作,阿Kan計劃讓黃先行離港,稱「只是我唔喺香港就燒唔到其他人」,隨後會再安排各成員陸續赴台。 

辯方聞言指黃數天證供和無損權益口供從沒提過此部份,若「走佬」計劃發展至如此完備,定必會與成員開會談及,黃不同意,但承認成員不知道他會先行赴台。

黃承認向劉佩凝謊稱已花30多萬資金買軍火及著草

根據黃振強與被告劉佩凝12月7日的對話,黃稱「育龍」資金30多萬中,「已經用咗少少喺著草同買軍火」,辯方關注即已經用於「著草」的哪部份, 黃解釋應該未用,亦沒買到軍火,同意辯方指可能是欺騙劉,行動前夕「懶得解釋點解得返30幾萬」。

黃指不知炸彈實際威力及沒留意鄰近有油站

辯方指出11月17日至12月5日後,黃沒向被告張銘裕清楚解釋事情走向和張需擔任的角色,黃同意。時至12月7日亦沒清晰解釋,令張無從作出選擇,黃否認並認為依他們示威經驗豐富,黃的計劃指示屬清晰,但辯方指過往示威活動無炸彈故不可相提並論,本次是「牽涉人命」,黃解釋隊員可自行選擇參與與否。

辯方問及有否留意到紅色點炸彈鄰近油站,引爆炸彈後果不堪設想,有否告知被告張銘裕計劃存危險性,黃回應不知炸彈實際威力,他亦沒留意該處有油站,辯方強調安全屋所在的克街「行出幾步」已經看到油站,但黃仍堅持當時沒把炸彈與油站聯繫起來。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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