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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3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3

初選案律師庭外拒出示身份證阻差罪成囚7天 上訴判刑過重今獲改判160小時社服令

3年前民主派初選47人案4日「馬拉松式」聆訊期間,辯方律師丘律邦晚上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時,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被裁定故意阻差辦公罪成,原判囚7天。丘律邦早前不服定罪判刑提出上訴,法官陳仲衡今午於高等法院宣判,陳官認為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讓警方核對身份進入封鎖區,丘律邦卻不從,行為構成阻撓,惟判監明顯過重,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丘律邦聞判後庭外表示,暫未決定上訴與否,亦未知執業資格會否受到影響,自己不便評論案情,交由大眾自行判斷。丘律邦又引述2宗案例,希望業界關注有需要進入法庭工作的與訟人士理應受保護,不應遭受阻撓,而法院出入管制工作應否由他人代行亦值得探討。

陳官認為雖然丘律邦曾表示其為法院內被告代表律師,案發時身穿西裝領帶,手持文件出現於法院大樓外,但這不代表警方毋須檢查其身分證及或律師證以核實律師身份。警員作供時指出,丘律邦只要花少許時間出示身份證、律師證便會放行,不存在明知丘律邦作為律師需要出庭而拒絕其進入法院大樓。陳官認為以當時的情況而言,唯一合理地讓警方核對身份進入封鎖區的方法便是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但丘律邦一直拒絕。

陳官指雖然丘律邦是一名律師,惟考慮了丘律邦現場行為和報警時表現,原審裁判官完全有足夠的證據基礎,裁定丘律邦當時並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設立封鎖區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及其現場行為只是故意阻撓警方執法,核實其是否可以進入封鎖區,原審裁判官裁定丘律邦行為構成阻撓,未見有任何剛愎武斷,不合情理或思慮不周,遂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陳官綜觀本案所有情況,認為7天監禁明顯過重,改判丘律邦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5歲男上訴人為事務律師丘律邦,被裁定於2021年3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黃偉傑。

案件編號:HCMA134/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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