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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9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9

「海港Sir」涉欺詐案 辯方陳詞指缺乏證據 控方指環境證供強 官明裁斷表證

「海港Sir」陳凱港涉隱瞞警司身份而詐騙按揭貸款案,今(24日)區院續審。辯方在中段陳詞中,指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控49歲次被告,即使次被告曾轉賬24.5萬分紅給陳凱港,不代表他對欺詐計劃知情;控方則指環境證據強而有力,次被告轉賬分紅金額高於股東協議,轉賬亦備註為薪金,營造出陳凱港的僱員身份,有足夠證據推論2人夥同犯案,控方毋須證明次被告知情欺詐計劃,正如不須證明銀行劫案中提供槍械者知悉計劃。暫委法官王證瑜押後至明天裁定表證成立與否;兩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為50歲陳凱港及49歲商人汪浩毅,同被控於2019年5至12月隱瞞陳凱港任職警務處警司,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訛稱陳凱港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及陳凱港胞弟陳凱俊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批出兩筆約2,146萬及480萬元貸款。

汪浩毅(圖)的代表大狀今就毋須答辯作中段陳詞。資料圖片
汪浩毅(圖)的代表大狀今就毋須答辯作中段陳詞。資料圖片

 

控方早前舉證完畢,汪的代表大律師沈仲平作出中段陳詞,指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汪有份參與兩次按揭貸款,即使曾轉帳24.5萬給陳,汪亦不會知悉陳凱港以此作為薪金證明去欺詐東亞及華僑永亨,要求法庭裁定汪表證不成立。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希哲回應陳詞時,接受無直接證據針對汪,但倚賴環境證據去證明兩名被告夥同行事,雖然汪的參與不多,但卻是詐騙計劃的「重要一步」,例如根據股東協議,陳凱港每季可以獲出眾資本發放不少於22.5萬分紅,但自2019年3月起卻無故增至每月24.5萬元。

李續指,2019年3月以前,出眾資本的分紅均存入陳凱港的匯豐銀行戶口,而非其渣打銀行戶口,由於陳凱港任職警司的薪金會存入匯豐戶口,如果他用匯豐戶口去申請貸款,銀行職員必然會過問,轉賬至渣打戶口則避免上述情況;汪自2019年5月起,改以自動轉賬方式,每月將分紅轉入陳凱港的戶口及備註為薪金,他在警誡下解釋是因為常常離港,出於方便而這樣做,但汪的出入境記錄在5月前後均無大轉變;陳凱港在同年7月向東亞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巧合地須提供3個月的薪金證明。

李指汪在案中的行為是給予陳凱港一個出眾資本僱員身份,如果沒有汪配合,詐騙計劃亦容易「穿煲」,有足夠證據推論汪是夥同犯案;又指控方毋須證明汪知悉相關文件記錄會用作欺詐,並舉例在銀行劫案中,有被告負責提供槍械,控方亦毋須證明該被告知悉行劫計劃。

法庭記者: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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