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定不当驱逐租客须赔2.1万元 温哥华房东上诉遭驳回

【星岛综合报道】温哥华一名女房东此前被裁决须向前房客支付21,600元,作为对他们错误驱逐的补偿,女房东对此不服认为因疫情发生变故情有可原并提出上诉,但遭驳回。

据CTV报道,卑诗最高法院(The B.C. Supreme Court)周四(12日)对此案作出裁决,庭上描述了导致驱逐的情况以及随后的争议。

据悉,女房东西杜(Tejinder Sidhoo)在温市中心西端区拥有一套包含两套出租单位的房屋,此前她通知已在其中一套出租单位居住大约6年的租客,他们将被驱逐,以便让她的女儿可以搬进来。

法官基什内尔(F. Matthew Kirchner)在裁决中写道:“租户于2020年4月1日搬出。然而,他们后来得知房东女儿并不住在出租房里,并认为她从未搬进去。”他补充说,租户向租赁住宅租务审裁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RTB)提交了一份争议通知,对驱逐提出异议。

根据卑诗省的《住宅租务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规定,房东允许为让近亲搬入而驱逐租客,但前提是须提前两个月发出通知。如果房客对驱逐提出异议,房东有责任证明他们的家庭成员确实搬进来居住且长达6个月。

在该案中,RTB发现房东未能证明女儿在该套房中居住达规定的6个月时间,并向房客支付了一年的租金。考虑的证据还包括该房屋另一单位居民的证据,即2020年4月没有人搬进来,几个月后就挂起了“出租”的牌子。

西杜对这项决定提出上诉,表示RTB未能接受证据,证明可以根据情有可原的情况,免除对前租户进行赔偿的要求。

房东表示,由于疫情大流行,她女儿搬到温哥华的时间被推迟了两个月,而她到达后就失业了,3个月后不得不搬到另一座城市工作。西杜认为,这些因素导致她的女儿无法在她应该搬进来的时候搬进来,并在规定的6个月内居住。

西杜称,她所提交能够显示该论点的文件在RTB听证会上未被接受作为证据。

基什内尔的决定称:“房东还辩称,她未获允​​许进行某些口头证词,并就据称可以解释为什么女儿没有入住出租单位的情有可原的情况提出论点。”

西杜认为,由于RTB的决定没有解决或就情有可原的情况问题做出决定,因此应该驳回该裁决,并下令举行新的听证会。

但法官没有被说服,认为即使考虑到房东声称的情有可原的情况,结果也不会有什么不同。

图: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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