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歌曲圖煽動分裂 違反國安法 《願榮光》不獲批禁令 官告誡勿惡意傳播

大批傳媒昨在高等法院外守候,等待律政司就《願榮光》申請禁制令的結果。
大批傳媒昨在高等法院外守候,等待律政司就《願榮光》申請禁制令的結果。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上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等4類人士傳播《願榮光》,高院法官陳健強昨拒絕批出禁制令,表明4類禁制行為本屬刑事罪行,禁制令不能比現行刑法產生更大的阻嚇效果,反而應該加強《香港國安法》的教育,讓市民知道惡意傳播《願榮光》是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法。律政司正研究判詞以及跟進行動,如有進一步消息將再作公布。
禁制令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任何作出禁制行為的4類人士,即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有意圖侮辱國歌而傳播《願榮光》的人,協助或教唆他人在有煽動意圖下傳播《願榮光》的人,以及明知而准許他人傳播該歌曲的人。

 

陳官認為禁制令看來是希望針對香港境內所有人,故律政司是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權力,批出針對身在香港境內所有人的禁制令,範圍廣闊,法庭必須深思熟慮並進行嚴格審查。律政司表明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法庭應該服從政府的意見,陳官認為此說法以偏概全,亦對此不敢苟同,但同意政府可根據法庭手上沒有的「敏感情報」,去判斷4項禁制行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

 

陳官在判詞中首度透露,行政長官在今年7月11日已按《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了證明書,證明禁制令所述的4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而4類禁制行為均是刑事罪行,屬《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及《國歌條例》的涵蓋範圍,尤其是《香港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已是終身監禁。

 

雖然律政司申請禁制令是旨在維護法治、防止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陳官認為律政司必須證明如沒有禁制令,便會無法有效遏制被告干犯禁制行為,以及證明禁制令可比刑法產生更大的阻嚇效果。陳官分析指,現時干犯禁制行為的刑罰遠超於藐視法庭的懲罰,禁制令對於一些原本已可予懲處的刑事行為沒有真正功用,仔細考慮後認為頒布禁制令無助執法。
無法證明禁制令更具阻嚇力

 

陳官認為禁制令及《香港國安法》等刑事法律的執法行動,不能相互兼容且互有衝突,更何況《刑事罪行條例》及《國歌條例》的相關罪行有檢控時限,藐視法庭的民事訴訟則無檢控時限,如批准頒布,禁制令或凌駕於刑事罪行的檢控時限。

 

陳官留意到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頒布禁制令,可減低《願榮光》流行程度,陳官亦同意加強《香港國安法》的教育比頒布禁制令更為有效,希望是次裁決可讓市民知道,如他們在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情況下傳播《願榮光》,會違反《香港國安法》及有關刑法,令正鋌而走險的市民三思而行。

 

陳官在判詞中提到儘管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但批出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產生「寒蟬效應」,令他們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而被逼選擇不參加涉及《願榮光》歌曲的正當活動。陳官重申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若非他裁定是次禁制令沒有任何實際效用,以及在執法上與刑法互相牴觸,否則他在平衡國家安全及寒蟬效應後,則會批出是次禁制令。

 

律政司另指,網絡平台營運商只在法庭頒令《願榮光》的歌詞內容屬違法後,才願意把《願榮光》的歌曲及影片下架。陳官認為網絡平台營運商知道它們的法律義務,也清楚明白它們不應協助或教唆他人犯罪,故不認同頒布禁制令會對它們加強阻嚇作用。案件編號:HCA 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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