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明日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作出裁決

民主派47人參與「35+」初選,涉嫌計劃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雙方今日續於西九龍法院爭議《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能否應用共謀者原則,法官將於明日下決定。法官李運騰留意到從其帖文看來吳政亨曾閱覽過共同綱領,知悉否決財案,其後仍登初選廣告。法官陳慶偉以書記駕車接載法官打劫銀行類比吳政亨,惟辯方堅稱吳政亨不屬同一個串謀。

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重申《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如要應用共謀者原則必須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而如可應用的話,則須以被告加入串謀的日子作分界,此前的傳聞證供均不得在共謀者原則下呈堂,只可反映串謀性質及範圍,而非被告參與程度。沈士文指出控方以各人簽署並提交民動的初選提名表格及收據作獨立合理證據,然而2者均無法單獨指出眾人達成甚麼共識,需要連同其他證據解讀,故認為並沒有充份獨立合理證據。

沈士文逐項說明指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林卓廷曾收悉新東協調機制協議;提名表格沒有說明任何事情;而論壇筆記更顯得奇怪,審訊中並未處理,且林卓廷於論壇上有實際發言可供參考,反駁了筆記說法,黃碧雲情況大致相同,故要求法庭拒納。大律師黃宇逸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亦指二人沒有證據收悉各自地區協調機制協議,也不接納公民黨代表鄭達鴻簽署〈墨落無悔〉聲明,而郭榮鏗作為共謀者說法極其薄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李予信和議指不知公民黨為何物,只知不是人或三合會,李予信在街站中手持標語,惟支持不簽於其加入串謀。法官陳慶偉提醒如連同其他證據整體考慮,或可得出其同意加入串謀。

大律師張耀良代表楊雪盈指首次港島協調會議中,趙家賢遲到早走,區諾軒為會議負責人,供詞較可靠,而區指楊雪盈只派代表出席會議,難以與戴耀廷達成任何共識。法官陳慶偉反駁司馬文不同意運用否決權故退出初選,可見會上達成了某些共識,張耀良則指說法存疑。大律師陳世傑代表鄒家成也指區諾軒鍾錦麟供詞與趙家賢有矛盾,而趙當時沒有專注會議,其供詞可靠性成疑。陳官指鄒家成要求表決,或顯示其打算加入戴耀廷串謀。陳世傑另指〈墨落無悔〉聲明也沒有主張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所支持共識亦會受限於協調會議。

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吳政亨及余慧明指從WhatsApp 訊息看來,無法得出其與戴耀廷等人具共同目的組織初選來無差別否決財案,故只能說吳政亨與戴若有串謀,也必非本案串謀。石書銘引述吳政亨5月10日一個帖文,指吳對參選人運用否決權否決財案一事不置可否,而與戴最後一個具意義訊息發於7月3日。法官李運騰留意到內文指「先前傳聞令一衆候選人爭持不下的『共同綱領』,也達到完滿結果。所有參與會議的五區候選人都同意簽署協議書『會(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指看來吳政亨曾閱覽過不公開的共同綱領,石書銘解釋帖文文首提到吳政亨從戴耀廷訪問得悉。

李官提到7月時吳政亨仍為初選在《蘋果日報》登廣告,還與戴耀廷就新聞稿交流。陳官舉例問到如三名法官串謀打劫銀行,法庭書記知情,並與陳官一人串謀,由書記覓車當司機接載對方,書記的串謀又應否區分開來而不屬共謀者?石書銘解釋指不能只基於其知情便算作共謀者,還要有共同目的等,堅稱吳政亨屬另一個串謀,無論其是否知悉戴「35+」計劃。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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