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毁法轮功展板及横额 3男判入狱9至15星期
法轮功前年在黄大仙和旺角摆街站期间,遭人用鎅刀等损坏横额和展板,涉案3男被控2项刑事毁坏罪,其中1人认罪,余下两人不认罪。经审讯后,1人今(2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梁雅忻判刑时,指在光天化日下犯案“完全视法律为无物”、“挑战法纪”,强调不论有任何不满或抱怨,“香港不是容许人滥用私刑的地方”,终判不认罪被告入狱15星期;早前认罪被告则判监9星期。
被告依次为47岁无业男胡爱民、43岁装修工周永林、及53岁无业男卓进燊,3人同被控于2021年4月3日在黄大仙广场附近公众地方,无合法辩解而损坏属于他人的16块展板及一块横额,总值3500元;及同日在旺角亚皆老街与弥敦道交界惠丰中心外,损坏属于他人的2块展板、2支旗及一支杆,总值3500元。周早前承认两罪,而卓则被裁定表证不成立。
裁判官梁雅忻今裁决时,提到案发时法轮功在黄大仙广场和旺角的街站遭人破坏,胡爱民在场用手机拍摄。虽然胡没有出手破坏,而是周永林和另一名身穿白衣的男子在动手,胡亦在警署录影会面中称不认识对方。
惟梁官指,根据控方的呈堂片段,胡在黄大仙街站被破坏的1小时后,便出现在旺角街站拍摄,其后更和两人在茶楼同枱用餐,并一起离开茶楼,胡的手机更被发现在案发前一晚,曾发讯息指“明天搞全港法轮功”,加上胡在录影会面中亦表现出对法轮功甚为不满,又指法轮功有警察“撑腰”和与食环署有关连。
梁官认为胡的出现和拍摄绝非偶然,亦不相信胡只是路过和好奇,他拍摄街站被破坏亦明显有其目的,例如以兹证明,指明显胡、周和该白衣人是共犯,终裁定胡两项刑事毁坏罪名成立。
梁官在判刑时,指虽然胡在场只是拍摄,没有作出鎅烂、扯烂等行为,但他和另外两人根本是一伙,只是角色不同。不论有任何不满、不喜,又或者对执法当局有任何抱怨,“香港不是容许人滥用私刑的地方”,被告在光天化日下犯案“完全视法律为无物”,即使有公众行过仍继续,简直是“挑战法纪”。
梁官续指,必须判处监禁以起阻吓,并传递“香港是法治之地,不容违法情况在香港街头出现”的讯息,因此判处胡爱民即时入狱15个星期;周永林有实际动手破坏,但考虑到认罪,遂判监9星期。另外,控方申请赔偿令,获梁官批准,并下令两被告各须赔偿2300元,须在4个月内缴付。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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