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本港清盤機制 股東先於債券持有人承擔損失

瑞信獲收購方案中,將價值160億瑞郎額外一級資本(AT1)債券撇帳,令債券持有人的血本無歸,引起市場爭論。金管局表示,《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為香港的處置機制建立法律依據,條例下股東和債權人在處置程序中承擔損失有明確順序。
金管局指,在處置程序中,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資本票據持有人,包括核心股權資本、AT1、二級資本票據,應預期按照清盤情景所享有的優先次序處理,因此,股東會首先承擔損失,其後是AT1和二級資本票據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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