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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4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6-23

初选案认罪被告梁晃维 申请豁免提交选举收据获批

民主派“35+”初选案认罪被告之一、前中西区区议会观龙选区议员梁晃维,2020年参选立法会选举时被DQ参选资格,没有依例在时限内提交选举申报书,去年在还柙期间入禀,要求法庭批准他逾期提交选举申报书,以及申请豁免付交发票、收据或收据副本。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日(7日)颁布书面判词,指梁因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自2021年1 月起被还柙,相信部分收据已被警方国安处搜取及销毁,梁对其议员办事处被腾空一事无能为力。法官信纳梁晃维没有依例提交选举申报书及收据等事并非他不真诚所致,可归因于合理因由或粗心大意,故行使酌情权批准其申请,另下令梁晃维需向律政司支付近3万元讼费。

判词提到,梁晃维在2020年6月宣布有意出选立法会港岛区选举,在2020年7月20日正式递交报名表,但其参选资格在7月30日被选举主任DQ,令他不合资格参选立法会选举,政府亦宣布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但即使梁被DQ仍需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在2020年9月29日前提交选举申报书,但梁并没有依时提交选举申报书。

官接纳梁晃维没有提交选举申报书属于粗心大意

被告梁晃维。 资料图片
被告梁晃维。 资料图片

 

梁晃维在誓章解释,他当年第一次报告参选立法会选举,他熟读文件并得悉其法律义务,亦纪录其选举开支,保留有关发票及收据,但自从他被DQ后,他误以为自己已不是“候选人”,令他完全放松警惕,以为自己不用再处理有关选举事宜。虽然选举事务处曾经发电邮提醒梁晃维提交选举申报书,但两名选举助理亦以为梁毋须再处理选举事宜,而没有将有关电邮交给梁阅读,梁直至廉署人员在2021年2月24日上门调查,才知道他需要提交选举申报书。

梁却在两日后收到国安处来电,被指涉及47人初选案,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2021年3月1日首次提堂后一直被还柙至今。他指该罪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别无选择地优先处理国安法案,令他当时身心俱疲,及至2021年末他才可分散注意力到处理本案及征询法律意见。梁在亲友及前助理的协助下提出本案申请,拜托他们到其议员办公室找回涉案收据,但警方国安处在2021年1月上门搜查及检取证物,其议员办公室亦在2021年7月腾空,梁亦向法庭呈上部分亲友找回的收据,相信未寻回的部分收据已意外遗失或销毁,重申他没有故意处理任何遗失的收据或发票。

法官高浩文相信梁晃维一直纪录其选举开支,以及保留有关发票及收据,梁在2020年7月30日被DQ,政府又史无前例地押后立法会选举,令梁不清楚他需否继续履行候选人的进一步职责,故接纳梁晃维没有提交选举申报书属于粗心大意。法官亦同意部分收据或发票在警方于2021年1月搜查其区议员办事处,或2021年7月腾空办公室时遗失或损毁,梁当时被还押而无能为力,故没有付交发票及收据可归因于合理因由或粗心大意。

法官认为梁晃维现是所面对的刑事指控十分严重,而且他自2021年1月尾开始一直被羁押,可以理解他需要付出不少心神去处理47人 案及现正进行的法律程序。法官同时认为梁的申报选举开支只是13.6万元,远远低于港岛区选举开支上限266万,不认为梁不提交选举申报书可从中获利,故批准梁的申请,下令梁晃维需向律政司支付近三万元讼费。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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